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
虽然保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是继续合同,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因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情况发生变化,必然产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国的保险立法一般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变更保险合同。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这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规定,另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及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亦属保险合同效力变更范畴。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依一般保险惯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与上述保险惯例是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发生保险财产经营权转移的情况,同样适用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具有流动性。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可买卖易主,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过分强调保险人同意原则,必然影响财产的正常运转,有碍交易安全,故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单同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不必经保险人同意。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也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方同意。《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在保险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采取指示式或无记名式。指示保险单得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式保险单得以交付保险单的形式随保险标的转移。保险合同一经转移,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灭,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与保险人随即建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应依合同规定享有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并承担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可以变更,我国保险立法尚无规定。一般认为,人身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转让的,故不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的情况。但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可视为自己的一项财产而转让给第三人。依英美法解释,人寿保险单除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外,得任意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意义就在于此。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受益人,事后,被保险人亦可依自己的意思变更受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请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在保险人批注后生效。"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包括被保险人地址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等等。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定情势变化,投保人可以请求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但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生效。依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须经当事人的协议变更,且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另外,因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往往保险费或其他条件亦随之变更。我国《海商法》第236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三、失效与复效合同的变更一般指合同的主体、内容的变更。而在各国的保险立法中,一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在一定期间内,投保人尚可依一定的手续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我国学者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于投保人给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生效。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给付,一般要经保险人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给付,保险合同自到期日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没有催告或宽限期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并非合同效力的绝对消灭,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效。从这点上看,称保险合同失效为效力停止似更为恰当。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应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提出;其二,原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其三,保险人同意;其四,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依保险惯例,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后,有权对上述前两项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险人不能拒绝。自投保人向保险人付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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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是什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2、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3、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
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但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指保险公司)。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被保险人、保单险种、保障期限不能做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
法律分析: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包括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