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怎么设立的
法律分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2、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的委托书)。3、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4、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地役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地役权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需要登记吗
地役权不需要登记。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地役权登记应注意:
1、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4、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5、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6、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7、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8、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应该如何设立登记
法律分析:地役权设立登记应由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地役权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地役权合同到登记大厅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制证,审核通过后收费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怎么登记
地役权设立登记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是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一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那么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地役权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等等。
一、地役权的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1、地役权的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所以地役权在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从登记之时开始设立,没有经过登记是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而地役权登记是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且需要提供自己地役权的合同。
2、地役权的期限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但是并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的用益物权的期限,另外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一些相关事项要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本和证书上,并且要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二、对房屋地役权的理解
房屋地役权也就是房屋上设定的一种地役权,也就是利用他人的房屋来提高自己房屋的收益,比如说甲和乙的房子相邻,而甲将自己的房屋开办成了民宿,为了招揽生意与隔壁的乙协商在乙的房屋上挂上广告牌,这就是假为了提高自己房屋的收益,在乙的房屋上设定的房屋地役权。也就是说房屋地役权是一种约定的权利,必须由当事人之间来进行约定,并且要签订书面的房屋地役权合同,才可以享有设定房屋地役权,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收益,而具体的利用目的和方法是需要双方通过地役权合同来做出来的一种约定。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合同如何登记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合同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什么是地役权?如何办理地役权登记?
什么是地役权?如何办理地役权登记?
答:在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之前,虽然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着地役权,但是在我国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出现过“地役权”这个名词。地役权被当作一种他项权利对待。《物权法》将地役权明确定位为用益物权,将这个名词以基本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并且专门用一章16条加以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需役地的权利人为地役权人。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