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私自出售有效吗

法律主观: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一般无效,若买房人是通过合理价格善意取得房产,而且也已经进行了房产登记,那么买房人是可以取得这个房产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共有产权一方卖房有效吗

法律主观: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的确定方式:若擅自出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无效,但如果已经与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则无权追回该房屋。若自行出卖个人财产的,则另一方一般无权干涉,该行为只要不违法,即可依法生效。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

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效,第三人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如果一方擅自卖房,而买受人不知道其无独立处分权,即为善意第三人的,只要该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私自转让房屋是否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对房屋是共同共有,处分需要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果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所有权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进行登记的除外。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卖共有房屋,这种行为一般属无效。因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要对房屋做出处分,则应当所有的所有权人都同意。如果一方擅自卖共有房屋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

一方私自卖共有房产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如果涉案的房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他在处理自己房产的时候无需任何人同意,可以自由的处分,别说变卖了,就算赠与都合理合法。如果涉案的房产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没有经过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变卖,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变卖房产的一方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将涉案房屋追回。但是,如果房产受让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另一方就无法追回房屋,但是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一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卖共有房屋,这种行为一般属无效。因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要对房屋做出处分,则应当所有的所有权人都同意。如果一方擅自卖共有房屋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有效吗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一般无效,当事人事后不予追认的可以收回房权;未经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对自有份额有效,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卖房需要配偶签名吗

如果所卖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同意的。

如果所出售的房屋是夫妻个人财产或是出售房屋对方符合善于取得条件的,即便单方签字出售也是有效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如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hlawzx.com/laws/3219.html
相关推荐

王熙 律师

主任律师

立即咨询
Lomu
用我千方百计,解你千头万绪。

文章

121

收藏

333

人气

1941

粉丝

354

认可能创造更多力量💐

王熙 律师

2023/8/23 15:56:23

立即咨询

外出办案遇到的美景🤗

王熙 律师

2023/4/12 10:57:27

立即咨询

来自苏州的王女士,送给律师的爱心biu~😃

王熙 律师

2023/4/11 18:37:25

立即咨询

专业的天用律所,专业的团队,造就非凡的结果!

王熙 律师

2022/11/24 10:36:06

立即咨询

高龄老太发生车祸,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以54万成功调解!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王熙 律师

2023/6/30 13:59:41

立即咨询

判如所请是律师的快乐更何况还是这么多份判如所请😁

王熙 律师

2023/7/21 20:03:16

立即咨询

自我行动的一天🙃

王熙 律师

2023/6/10 18:18:06

立即咨询

技术驱动法律,互联网+门店 “云律所”模式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咨询我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