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多少年失效
签订工程合同几年失效由双方合同约定来决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期满前,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仍未履行;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过了多久就过了失效期
合同效力多久失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没有写有效期的,如果不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了终止期限,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合同一般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1、合同丧失法律效力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不同的情形失效时间不同,例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怎么界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怎么界定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2013年单选题)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无效合同中对于支付条件的约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中可参照适用的范围?
一、合同无效后,支付条件也无效
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如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也无效.在此种情况下,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八条对应付工程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利息应自该解释条文所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二、只有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约定可以参照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解释中所言"合同约定"主要是指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的规定.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怎么界定的内容我们就介绍到这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每一个建设工程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要严格按照步骤来操作,合理进行纳税,这就是所有内容,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其他的会计问题,欢迎咨询本网站得在线答疑老师.
一般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寿命期是多久呢?
正常企业资料普通的一般的保留五年,重要资料保留十年。建议你竣工结算后保留10年。(防渗漏的质保期为5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各企业可以自己规定,上述时间是通行做法。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后两者称为定期保存。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有些特殊文件和专门文件可以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一次,如发现有继续需要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