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吗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供合同等材料,故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并不视为买卖行为自然无效,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或有其他资料证明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成立。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合同一定要书面签字吗
法律主观:
不一定,只不过签订书面的协议合同有利于交易的进行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1.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定的要式合同,即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2.书面形式主要是起到固定证据,规范交易的作用,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3.没有书面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4.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只是管理上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吗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一方面是房屋价值比较大,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书面合同更为妥帖。另一方面,在房产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携带买卖协议去产权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1、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所以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所以其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
要式合同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书面;
2、登记,包括抵押合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3、批准,包括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等;
4、公证。
三、要式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要式合同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合同 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 合同的基本条款 ,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 房屋产权登记 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 商品房认购 、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 商品房销售 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 合同实际履行 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法律客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吗
对于房屋买卖而言,分为商品房买卖和其它房屋买卖。
第一、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对于商品房买卖而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实践中,开发商一般提供的是格式合同。
第二、对于二手房买卖和农村自建房屋的买卖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不意味着不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另外如果买卖双方在意向书、谈判纪要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则在期限届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
书面形式主要是起到固定证据,规范交易的作用,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吗
法律分析:是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手房的购房合同需要手写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不要求必须手写。当事人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等。合同不一定需要手写,当事人可以打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