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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如果想要解除租房合同是有很多种方式的,有合同到期解除的,也有约定解除的,还有违约解除的,有的要支付违约金,有的是不需要支付的。一、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法》第94条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承租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2、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如果出租人不按照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不管是不能交还是不愿交,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注意,催告是必经程序!3、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而解除根据《合同法》231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是租赁物发生意外风险时的处理,当意外风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拥有当然的解除权。比如,深圳近期发生的“楼歪歪”事件中,承租该房屋的租客可以房屋损毁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4、对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随时解除权,但承租人和出租人随时解除权是有区别的,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合同解除随即生效,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经过该合理期限合同才能解除。5、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人命大于天!《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这一最高利益出发,不问承租人有无过错,只要存在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便赋予其合同解除权。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如果房屋可以继续使用,承租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7、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一个房子兄弟三人都有份额,而发生争议,致使租客无法正常使用房子,只好解除合同。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如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等等。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而解除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虽然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方式有哪些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方式有三种:第一,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自达成共识时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第二,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那么自条件发生时,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起诉由法院审理。第三,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但通常当事人会对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最终也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三、租房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经审查出租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的具体格式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在签署时需要满足具体的要素。首先,签署的内容需要包括房屋的地址具体到单元房号,并且对于签订合同的时间以及注销合同的时间进行注明。其次,需要对于最迟租客搬出具体的时间做出说明,还需要注明违背协议的责任详情。在进行这份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的拟定时,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的方法来保证协议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的类型介绍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租客违约类,这种类型是由于租客拒不支付租金或者是破坏房屋设施拒绝赔付而造成的协议解除。第二种是租期租满类,这种类型是由于与租客约定好的租房时间已经结束,需要租客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第三种是协议退租类,这种类型是经过双方的协商之后,同意进行退房而出具的相关协议书。在进行这种解除合同的发放时需要注意做到一式两份,房主自身需要保存一份完好的通知,从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对于结束租房关系的房东来说,还是有必要进行填写和发放的。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更好的处理自身面对的问题,而且如果不能起到效果的话,也能作为证据来在法庭上进行维权。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其实都是有解除权。而一般在有法定情形下,允许当事人一方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过更多的时候其实还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在达成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要注意,若是一方属于违约解除租房合同,那此时需要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法律主观:

一、 租赁合同 的法定解除条件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现 不可抗力 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转租、出借、抵押、拆解、转让。

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三、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 损害赔偿 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存在违反合同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等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解除合同有哪几种情况

承租人以下情况可解除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的;不定期租赁的;房屋具有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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