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存在什么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存在违规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如下:
1.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投标人未按照规定提交必要的资料或未遵守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都会导致投标无效。
2.串通投标
如果投标人与其他竞争对手达成了非法协议,例如分工合作、恶意报价等手段,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那么这种行为也会使其投标无效。招标活动应该是公平公正的,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都是违法行为。
3.质量不符合标准
如果投标人提交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或者无法满足项目需求,那么其投标也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4.投标保证金缺失或不合规
在一些招标项目中,需要投标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担保。如果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支付保证金或者保证金数额不足,那么其投标也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
5.违反诚信原则
在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或者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例如虚假宣传、拖延交货时间、故意违约等,那么其投标也将被认定为无效。诚信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原则,任何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会对投标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违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的违规行为,例如涉及行贿、受贿、违法转让标的物等情况。这些违规行为都会破坏招标的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因此相关投标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情形有
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情形如下: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
3、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投标简介
投标是一个投标招标的专业术语,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大多数国家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招标购买设备、材料和日用品等。在进行资源勘探、开发矿藏或招商承建工程项目时,也常采用招标方式。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有哪些原因造成了投标书无效?
投标书无效的情况
情况一、递交投标书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者未按招标书规定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招标书对投标人【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的身份确认方面,通常要求在投标书内或者递交投标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开标前提供身份证(有的工程项目同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予以确认,但有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因疏忽未携带身份证,或提供的证明无效,从而导致投标书被拒收。
情况二、投标人【投标单位】因故迟到
实践中,经常有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刚过时抱着标书匆忙赶到会场。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书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按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迟到的投标文书将被视为废标。
情况三、投标人【投标单位】更换单位名称递交投标书
投标人【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书时的单位名称与购买招标书时的报名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没有提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许多招标书规定招标人必须购买招标书并登记备案,一些投标人【投标单位】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招标书,就可以随便以一个单位或者代理商的名义参加投标活动。而实际上,正式开标现场递交投标书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名时相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招标书出售截止时间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到国家工商部门开具单位名称更正证明。情况四、其他情形
投标人【投标单位】的招标书密封不符合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标书时应对投标书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应及时告知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招标现场弥补这一缺陷;投标人【投标单位】保证金交纳情况不符合要求,如未到达指定账户、现场递交的保证金票据单位名称与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不符等。
在招标活动的评标环节,评委会对投标书判定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效
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招标书规定的采购内容,或招标书规定投标人【投标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投标人【投标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二)质检报告不符合
招标书要求提供质检报告的,投标人【投标单位】未提供、提供的质检报告期限不符合要求、质检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检测值偏离招标书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者提供质检报告与所投产品不符等。
(三)授权书无效
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供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无效。如制造商所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或为销售部印章等,或投标产品与授权书不符等。
(四)文件不齐全 签署不符合要求
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投标书签署不符合要求。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签字盖章是标书文件编制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在去招标现场之前,一定要仔细准备检查,最好两人交叉检查,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标和无效标的可能性。
(五)投标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书存在重大偏差,造成实质上不响应招标书要求。如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书要求;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未按招标书要求列出设备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或复制招标书中的技术要求,导致招标评委会无法比较和评审;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与明细报价汇总不一致等【尤其要注意数字的大小写,很多投标单位都是因为大小写而出现无效标】。
(六)不提供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样品不全或提供的样品质地、规格明显与招标书规定的产品不一致。
(七)采购政策把握不足
投标人【投标单位】对当前的政府采购政策把握不足。如招标书要求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必看,什么情形下会导致投标无效?
作为投标人应用尽一切办法来避免投标失败。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还是经常会出现投标失败的情形,其中有一种投标失败就叫做投标无效。那么,在什么情形下会导致投标无效呢?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实质性响应,被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造成投标无效的主要有以下这几种情形:
1.超经营范围投标
部分投标供应商超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自认为条件沾边就参与投标,经营范围办公家电硬要去投办公家具的标;明知资格审查都过不去,还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
2.技术参数不达标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下最低价中标,招标文件中明确用“*”标指出的实质性要求,部分供应商明知不满足实质要求仍采取虚假应标。
3.证明材料有出入
《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供财务报告证明材料,部分供应商不按投标文件要求的年度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评标专家难以辨认,最终确定取消投标无效。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部分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投标产品不对应;或借用其他产品的证明材料等原因导致投标无效。
5.开标之时不到场
部分投标供应商理论掐算从公司到开标现场的时间,未考虑路途突发情况,常遇道路堵车等情况导致投标无效。
6.投标报价不合规
部分投标供应商超出采购预算报价,或者低于市场价格恶意竞争超低报价导致投标无效的。
7.法律法规理解有误
例如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既以某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又以自己名义投标或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或者不理解联合体各方中资质等级计算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等规定。
8.对投标有效期理解有误
投标有效期一般都作为实质性要求,如果不满足要求也是要被废标的。有投标人不理解投标有效期的真正含义(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例如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有不少投标人却承诺为10天、30天,还有投标人承诺为“次日”,误以为投标有效期越短越好。
9.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有些投标人会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而实际上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都是招标方经过反复讨论、总结的结果,可以说每个字都有特定作用,招标方是不允许擅自修改的。
10.标书制作不规范
有些投标供应商没有制作标书的专业人员,便委托其他公司或打印部制作标书,其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章的地方用复印件代替;签章地方手工签字;盖公司章的用投标专用章或财务章代替导致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