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可以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即便协商一致,也不得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只有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人和供应商才应当终止合同。这是采购人和供应 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终止合同,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程序
解除合同 的方式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 合同解除条件 出现时,一方也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
中标后,采购人能否单方面终止合同?
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合理理由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中止合同吗?
法律分析:可以。政府与其它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一般属于行政协议,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符合合同中止的条件,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政府采购合同关于成立、变更的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成立: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关于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采云解除合同公告及合同备案怎么操作
步骤如下。
3、撤销申请成功以后,项目办理情况会在项目撤销菜单下显示,此时办理阶段显示为撤销待审核
4、终审部门管理员审核通过之后,办理阶段会显示已撤销,此时说明项目撤销已经成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后续操作。
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回答。
采购项目中买方因自身便利终止采购合同适用什么法?
在政府采购程序里。首先,终止采购与终止采购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再讲一下终止采购。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所以合同签订为前提下,擅自终止采购合同,应该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可逃避的责任。如果说合同中并没有详细列明赔偿责任,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不是政府采购的话,根据合同内容,形式,结合合同法,再决定如何走法律程序吧。
政府采购合同能否解除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有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协议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的,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