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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哪些?

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条件有:

1、合同相关的权利已经实现,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2、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抵销;

2、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归于一人;

3、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其他终止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要怎样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解除 工程施工合同 : (1)合同的协商解除。 施工合同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 合同当事人 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 解除合同 ;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 合同解除 。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

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建设施工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一、 关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立法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根本违约的制度。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特殊规定

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对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条件的特殊化。就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解说如下。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解释的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相比较,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见合同法第253条和272条)。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从该解释看,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使承包人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且有催告的前置要求。

签了施工合同,未施工前可以终止合同的吗

已经终止的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工程停建多久解除施工合同

视情况而定:

1、民法典规定,工程停工后,经建设单位催告,施工单位仍然拒绝开工的,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建设单位就可权单方解除合同。

2、工期停建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只要工期没有合同约定完工的,发包人就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停建的结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结算;

2、工程中途停工属于违约,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合同可以终止吗

一、签了合同可以终止吗

签了合同可以终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是: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承包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签了合同可以终止吗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咨询律师,我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施工合同解除条件

施工 合同的解除 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毁约; 2、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发包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4、由于不可抗力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据2021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 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 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怎样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主观: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工程施工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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