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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_农村公路建设承包合同

实务中,农村公路建设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无效的主要原因为承包人不具备公路建设的相应资质。对于这种无效合同,应根据其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合同已经成立且实际履行完毕,经过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1.农村公路工程价款的处理。按照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效合同作有效处理的原则,工程价款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农村公路承包合同属于一般工程合同,技术含量、建设标准不比重大中型工程项目,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的谨慎义务,主要应是发包人的职责。考虑到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予以原材料、劳务投资,其价值已经物化到了具体的工程之中,如果不处理其投资价值,显然有失公平。

2.承包人带资、垫资问题的处理。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部分地方建设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带资、垫资扰乱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的约定而无效。法院应依此认定无效条款,债权人提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3.带资、垫资利息损失的处理。农村公路建设属于公益性很强的便民工程,有别于商业性较强的其他建筑工程,承包人带资、垫资施工,有利于解决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垫资款不计息,显然不合理。法院应基于公平考量的司法原则,按照承包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支持,体现一定的补偿性。

二、合同已成立且实际履行完毕,经竣工验收为不合格工程的,应参照《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应作如下具体处理:

1.如果工程被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可以责令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就此费用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驳回。

2.如果工程被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自行修复的,按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修复费用属于发包人代承包人支出。发包人就此费用向承包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3.如果经过承包人或发包人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该工程已经失去了利用价值的,发包人需要对烂尾工程继续支付必要的铲除费用,根据发包人缔约过失相抵原则,损失各自负担。同时,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交付的修复后的公路工程不合格而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驳回。

三、合同已成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工程,应判决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处理相关事宜。

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积极履行的愿望,只因承包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法定原因,才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要具体分析。

1.对未完成的烂尾工程的处理。合同基于无效而被迫终止,原承包人必须退出承包。原承包人不能转包,法院可以裁定发包人就未完成的工程,另行发包。

2.对半截子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的结算。考虑到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投入的资金以及付出的劳动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应得到合理补偿。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费用,可按照合同的约定,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定额取费标准计算。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可作为承包人的间接损失,根据合同双方的过错合理分担。

3.承包人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合同一般来说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是合同具有欺骗、威迫、损害国家的利益等不合法的行为签订的合同我们可以视为合同无效,还有哪些情况的合同是无效的呢?那么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我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

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

(2)在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方式可分为:

1合同在确认无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无明显损害的,一般应返还财产。如果返还时原物已经不存在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过错的第三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没收非法财产归国家所有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双方都属故意,则双方都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应追缴双方已付给对方或约定付给对方而尚未给对方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根据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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