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下: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撒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是怎样的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追认前撤销合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对于一般的无权处分合同,需要权利人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权利人不同意的,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的。无权处分人需要赔偿善意第三人的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所有权人可追回财产。
根据查询律渐显示,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所有权人可追回财产,让人同意以合理价格转让财产并以实际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进行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该法律后果如下:
无效:无权处分行为通常会导致合同或协议的无效。例如,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方,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赔偿责任:无权处分行为可能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因此无权处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方,那么该方可能会被要求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 赠与合同 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 赠与合同 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 买卖合同 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 不当得利 返还 买卖合同 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 不当得利 ,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 不当得利 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 侵权 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 侵权 行为是一般 侵权 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对于一般的无权处分合同,需要权利人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权利人不同意的,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的。无权处分人需要赔偿善意第三人的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需要 找律师 咨询,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以实际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进行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或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了的,所有权人不得取回,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的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种“静态的安全”。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