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区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质量缺陷责任、保修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建设工程完工后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未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发包人抗辩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处理: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举证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之规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应当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或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三)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发包人提起反诉。
工程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③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①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②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我们要注意!】: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①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②协议折价:并非必经程序;③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①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②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③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④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发包人主张将工程款予以抵扣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发包人主张将工程款予以抵扣,如果是双方在合同中有所约定的,一般应该支持。但是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