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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66条第2款规定

法律分析:《合同法》93条第2款使用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容易与《合同法》45条等条款所定的“附解除条件”相混淆,在民法典起草时,有专家建议对此予以修改完善。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将“合同解除的条件”修改为“解除合同的事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566条第三款如何理解

可以这样来理解,我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内容是: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债法总则的层面上,根据违约行为和所侵害的合同利益不同,债务人方面发生的合同义务违反或履行障碍的形态可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良给付(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以及违反附随(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的四种法定解除情形,可知其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履行障碍的语境中,不可抗力是发生给付障碍的原因,例如其导致履行不能、履行迟延,但本身并非解除权的事由。若为其寻求独立的规范价值意义,则应将其理解为履行不能或给付迟延,适用本款第3项或第4项的规定

第二,该条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给付不能以及不良给付(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和违反附随(保护)义务都未明确规定。解释上,只能将其归入第4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在司法适用中,需要对此进一步解释。

第三,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后者具有辅助的功能,并不直接与合同目的有关联。通常主给付义务出现给付障碍,较容易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若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也会发生解除权。

(二)持续性合同的解除权

1.不定期持续性合同的预告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预告解除适用的对象是不定期的持续性合同。预告解除与一般解除权行使后的合同解除时间不一致。预告解除由解除权和解除预告期间两部分组成。前者是指,不定期持续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无理由的结束合同关系的解除权;后者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后,需经一段期间解除才生效,发生解除的效果。

2.持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的解除

重大事由的解除是指,随着时间展开,当事人一方发生情况变化,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苛求其继续维持合同,或者对方违反义务的行为破坏了必要的信赖关系,因而应当允许当事人退出合同。我国没有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增设持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解除规则,但是这种法律思想散落在《民法典》及特别法的各个规定中,如第673条规定的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可解除合同等。若实践中果真出现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有基于重大事由解除的必要,如特许经营合同、教育合同、演艺合同等,不妨采取类推的方法以解决此类问题。

3.持续性合同的解除权与任意解除权的比较

在某些基于信赖关系的合同中,存在任意解除权,如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随时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理由在于特定合同类型以高度信赖为基础,而与合同性质是一时性合同还是持续性合同无关联。

民法典565条第二款如何理解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解除权生效时间的规定。

解除权的性质是形成权,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是通知。故确定解除权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是:

1.解除权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的效力,解除权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即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如果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有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权成立的,按照上述解除权生效时间的规定裁判。

如果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或者申请,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该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主张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的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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