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直接解除合同。,这样规定是因为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是指取消原来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全部价款,避免因买受人资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出卖人最终不能收回应收价款。,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只有购房合同的房产属于按揭房产,有购房合同可以申请房屋的二次抵押贷款。,申请条件:,(一)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二)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三)房屋是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四)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五)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六)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七)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准备资料:,(八)与贷款人签订的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九)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十)银行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十一)经银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十二)原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清单;,(十三)二次抵押贷款用途证明;,(十四)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中,买卖合同是
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卖方按合同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请求支付价款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定义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四)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什么?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四、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具体内容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6.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7.验收方法。
8.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乙方的违约责任。
10.甲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合同生效时间。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支付相应的价款时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就是买卖合同符合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