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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情况说明模式【工期延误情况说明】

工期延误情况说明篇一

纵观整个施工过程,工期延误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环境因素

1、现场的可利用场地较小,许多材料不能一下子全部进场,必须使用完一些材料才能进其他材料,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部分窝工现象,影响了进度。

2、土方开挖阶段,我施工现场恰逢市区繁华路段配合我市扬尘治理整体部署。白天不允许渣土车上路,夜间开挖又受机械效率下降及附近居民阻挠影响,基础开挖持续时间35天,原计划9天完成,比原计划延长了26天。

3、土方回填阶段受附近居民阻挡及我市施工扬尘治理影响,只能在晚7点至晚10点进行土方回填作业,回填作业从2016年6年25日持续到2016年7月23日,原计划7天完成,比原计划延长了21天。

二、天气因素

1、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19日天气较为寒冷,气温起伏不定,间断式在0℃以下,此时正进行内外墙的粉刷,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因寒冷天气导致粉刷层上冻空鼓、开裂;

寒冷的天气也较大程度的影响了粉刷的施工进度,暂停此阶段的施工。

2、2017年1月28日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项目部计划从1月26日到2月5日放假,但又遇连续的阴雨、雨雪天气,导致室外外墙粉刷工作不能进行,从2017年1月20日-2017年2月10日处于无法施工阶段,停工20天。

三、外部因素

1、为了响应颍州区质量监督局的质量意识号召,本项目争创市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安排质量标化现场部署及相关验收人员时间安排,停工15日。

2、阜阳市颍州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楼整个项目根据专业不同划分若干标段,如:室内装修,智能一体化化,室内电梯等;

我单位在合同范围内基本完成后,为了配合室内装修垂直运输我单位的施工电梯未拆除,在电梯所在的外墙数道工序无法施工。垂直运输的施工电梯在装修阶段持续时间约90天。

综上所述各种因素在土建施工过程影响的施工天数为110天左右,在停工等待其他专业完成天数为90天左右,这些因素是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难以预料的影响因素。

特此说明!

工期延误情况说明篇二

我项目部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进场施工,于2012年4月10日进行办公楼和生产辅助楼基础验收,与提交的总进度计划(经审核通过)基本符合,生产工作顺利进行,但是在后续施工中存在以下几点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我项目部在此说明下。

1、二次结构施工时,业主于2012年5月14日通知我项目部暂停办公楼和生产辅助楼内墙施工,待图纸变更出来后再施工,2012年6月14日我项目部才拿到有关变更草图,继续施工,整整延误一个月的工期。

2、墙体砌筑基本结束后,业主又几次通知我们部分门洞需做调整,故又不得不敲砸、清理,至今仍在施工,办公楼共计11扇门。

3、2012.6.19技术核定单当天给业主,但是业主直到7月初才给与我们答复。

4、按照我项目部提交的维修车间甲供构件进场计划,最早的部分构件应该于2012年5月15日进场而至今仍有部分构件尚未进场,严重影响施工进度。

5、按照我项目部提交的空压站甲供构件进场计划,钢吊车梁应该于2012年5月20日进场,而至今仍未进场,并且业主要求暂停外墙施工,延误工期20天左右。

6、2012年5月3日业主通知我们暂停施工1#门卫,直到2012年5月15日才拿到变更图纸继续施工。

7、2012年5月3日提出2#门卫标高的问题,到2012年5月15日才给与我项目部答复。

8、办公楼外墙干挂大理石,二次设计方案至今未出来,影响施工进度。

9、砌体施工基本结束后,本该可以进行消防箱子安装,但是由于内墙更改,导致部分消防箱子无法安装,2012年7月20日,已向业主提出此问题,直到2012年8月3日才给出初步方案,最终方案仍未确定。

10、业主未按合同支付进度款,造成我项目部资金流转十分困难,影响项目正常运转,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这也是造成整个工程工期延误的最重要原因。

希望业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会同业主、监理单位与我们共同协商一个合理竣工时间,以便我项目部重新制定一个进度计划,更好的指导我项目部工作。

工期延误情况说明篇三

市审计局:

洛水镇朱家桥村特色村落大王庙李冰纪念馆工程2010年8月3日由发改委批准立项(什邡市发改【2010】570号),由什邡市风景名胜旅游管理局负责实施。工程于2011年5月3日由四川沅龙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中标(现更名为四川沅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因征地、迁坟、青苗补偿、沟渠改道、土地等问题一直到2014年3月3日正式开工建设。

2014年3月23日什邡市领导调研大王庙李冰纪念馆时,要求大王庙门前区域建成具有道教文化特色的主题广场,同时要求正在建设中的李冰纪念馆工程暂停施工,待文化主题广场方案确定后再施工建设。此时施工进度为:偏殿施工至屋面部分,屋面板模板,钢筋均已施工完毕,并完成了屋面钢筋的隐蔽验收工作;

厢房地梁以下部分已完成。停工期间要求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做好现场的安全防范,成品保护工作。该项目于2015年10月23日通知复工,施工单位于10月24日进场进行复工前的准备工作,由于停工时间较长,已绑扎好的钢筋锈蚀严重,请什邡市质量监督站、设计院等相关单位现场勘查处理方案,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对已经锈蚀的钢筋进行更换,重新搭设及加固临时设施,清除场地杂草等,于2015年11月24日浇筑完成偏殿屋面砼。

在办公用房及山门施工过程中,什邡市洛水镇政府开始修建幸福美丽新村综合体项目(登山健步道),修建登山健步道无材料及机械的出入道路,必须从大王庙李冰纪念馆工程施工区域内通行,为配合幸福美丽新村(登山健步道)施工,大王庙李冰纪念馆工程再次暂停施工。

该项目中标后,由于现场场地、施工方案变更、配合洛水镇政府工作等等因素,已无法按照原定合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多次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施工单位于2016年6月28日完工竣工验收。

特此说明!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法律主观:

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具体包含有: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延误怎么办,可以顺延吗

1、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事实,承包人如何履行催告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均有通知的义务。

3、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常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有何良策?

(1)如果属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定额审价;

(2)如果是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承包人需要保留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凭证,然后结合其他签证据实结算;

(3)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收集并保管证据,包括使用照片、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4)前述几种情况实际上都已进行索赔程序,承包人有一项工作必不可少,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后面声明,承包人不同意或有异议,并将日期和时间签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后;

(5)承包人可以申请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提出追加,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4、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准备收集固定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证据,比如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施工图纸没有到位、开工延迟、指令错误、拖延验收隐蔽工程等事实;

(2)这些事实与工期延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拖延的事实必须在关键线路上;

(3)顺延的具体天数,承包人在办理工期签证时,特别注意应该特别记载工期顺延天数,否则一旦争议,承包人举证难度增加。

5、承包人如何避免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1)掌握施工进度,避免工期延误;

(2)收集工期顺延的证据;

(3)承包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约定要尽可能小。

6、合同无效,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有关工期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条款均属无效,但是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

(2)发包人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法院或仲裁机关会根据各方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判各方承担损失。

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实际竣工时出现工期延误而又无合法免责事由的,施工单位就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只需按实际竣工日期与开工日期作差计算出实际工期,再与合同约定工期作出对比,即可判断工期是否延误。而施工单位需要证明非己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通过顺延工期来排除工期延误的事实。从举证责任角度看,施工单位已处于弱势地位。正是因此,工期问题一直以来是施工单位致命的短板之一。这里就施工可以顺诞工期情况进行梳理,供参考。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删除,所以本条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

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发生这些情况下,理论上来说均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当然在实践能否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后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能否据此进行索赔(工期延误与索赔是相应关联一对概念)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一方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应对,另一方面工期的顺延还涉及顺延程序、证据固定、索赔权利的主张等系列的问题。

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出现工期延误的处理办法: 1、如果因为消费者未按期 支付工程款 导致工期延误的,属于消费者违约在先,这个时候应当向装修公司 支付违约金 ; 2、由于装修公司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完工,属于 装修公司违约 ,装修公司应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工期延误条款

法律分析:发生下列情形工程合同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按照形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1、甲方原因;2、甲方风险;3、工期变更;4、自然风险;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 甲方原因

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

1、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2、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3、 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 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实施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甲方风险

1、不利地下条件。

2、甲方指定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无需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作变更等。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均可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四、自然风险

属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冰冻等。

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第三方原因

属于不可归因于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比如因奥运会政府要求停工。

承包人仅能够提出工期延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乙方原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尽管客观上发生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工期延误情况,还有待于承包人举证,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则推断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以上问题的合同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3.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 13.l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延误工期怎么赔偿标准

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如下:

1、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2、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4、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5、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综上所述,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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