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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下规定:

1、如果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无效;

2、如果合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在不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法有效。追认包括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两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综上所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招标资质过期能否承担招标代理责任

招标资质过期不能承担招标代理责任。投标人能否投标得看相关投标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代理资质管理规定介绍?

招标代理的前提的内容有哪些?招标代理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下是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招标代理资质管理规定“资料:

招标代理的前提的主要内容:

(一)代理机构要有合法的代理资格

这一前提要求首先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代理机构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产生和存在必须经过依法的程序。如果是法人的,必须具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成立必须经过的程序。这种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标准的。这一前提还要求代理机构从事有关的代理活动,要经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代理机构的条件、代理范围、代理等级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代理机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机构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为人承担。这种授权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酬金、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没有资质承包工程合同有效吗

无资质的承揽工程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可知,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是违法的。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各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资质要求

有要求。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活动,要具备以下两个前提:

1、代理机构要有合法的代理资格。这一前提要求首先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代理机构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产生和存在必须经过依法的程序。如果是法人的,必须具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成立必须经过的程序。这种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标准的。这一前提还要求代理机构从事有关的代理活动,要经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代理机构的条件、代理范围、代理等级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代理机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机构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为人承担。这种授权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酬金、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是否有效?

在合同签订时,不具有相应资质,但在后期取得资质后,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一点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已经就明确了。

但实践中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就已经消失,已符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条件,可以认定有效,这来源于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

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生效,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但是对于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效力补正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效力补正只能是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其次是明确补正时间放宽到建设工程竣工前,在审判实践当中,应当严格把握这一时间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程承包原资质等级不足,竣工前取得工程相应资质 合同有效吗?

工程承包原资质等级不足,只要在竣工前取得工程相应资质,合同就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补正的情形,即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则该合同可以补正,合同有效。如此规定其实还是出于慎用合同无效原则的考虑,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是动态的管理,资质等级存在升和降的可能,如果建筑企业能够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则可认为该建筑企业是具备承包该工程项目的能力以及实力的,允许其进行效力补正,认定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对于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只要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仍然认定为有效此外,应注意合同的效力补正时间节点是工程竣工前,而非起诉前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并非一经竣工就进入到司法程序,时常需要就结算以及付款等问题长期进行沟通,且双方协商未果,进入到法院一审程序后又可能经过一至几年的时间才可结案,即使建设施工企业在几年后取得了相应资质也无法代表其工程竣工时就已经具备相应的承包实力,无法保障该工程建设的质量。因此该时间节点不应过于延长,否则就失去规定中合同效力补正的应有之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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