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在合同签订前撤销承诺,承诺失效
法律主观:
承诺若未在约定期限到达 要约 方的承诺是否还有效需要具体分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有效吗
一、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有效吗
1、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有效。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的。所以能证明真实性是口头承诺是有效的,但是一般口头承诺比较难举证,所以最好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合同条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上有涂改有效吗
1、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为了己方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盗窃合同进行合同修改或伪造的,合同修改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2、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
承诺书可以作为合同的效力吗
法律分析:有法律效力。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上注明了:口头承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签合同之前的口头承诺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
常理来说:根据所说情况,签合同前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理由是:合同约定“任何人的口头承诺公司视为无效承诺”。这句话没有确定时间。可以表明:无论是之前,或是之后,只要是口头协议或是承诺,均得不到本合同的认可。
不过,反过来讲,也可以承认合同签订之前的口头承诺有效,因为合同不可能有“溯及以往”的效力。既然不能“溯及以往”,那就只能对合同生效后的情况有约束力,对合同签订之前的约定就没有约束力。
根据利益归于被告,或是弱势群体的原则。就要看谁来争较这句话了!
签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没有履行
法律分析:法律效力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有效吗
法律分析: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口头承诺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因此,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诺发生时产生,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实践中,接受承诺一方证明口头承诺的真实性相对比较困难,如果不能证明该口头承诺的存在,在实际维权中可能产生阻碍和失败。
因此口头的相关承诺最好留足证据,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