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针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识淡漠、违约行为不断的状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强化合同规范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成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下面作者结合学习《合同法》的体会,谈谈对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认识。

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违约行为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履行进一步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约不能属于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拒绝履行属于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主观上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进一步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是否造成侵权损害,违约行为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减少或丧失;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有瑕疵,而且瑕疵还导致债权人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违约行为可分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发生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属性。《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还可采取其他一些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合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担保债权等。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行为。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针对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提出了三种具体方式,即发包人变更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这三种违约行为都将导致勘察人、设计人支出额外的工作量,从而造成勘察、设计费用的不合理增加。为此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在这里发包人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标准和期限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的,除应支付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由于发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成果转移给第三人使用,发包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二)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针对工程价款为施工人设立的优先受偿权。通过这一法律设计,强化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救济和保护,为解决久治不愈的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第二,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缺陷,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也就失去了保障。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在这里勘察人、设计人通过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权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施工人不仅应对施工质量负责,而且应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了质量事故,造成发包人、最终用户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那么施工人不仅应承担加害履行违约责任,而且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发生施工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竞合。为此《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赔偿损失,其他受损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款支付方式有哪些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工程款支付涉及的款项有

法律主观:

一、施工企业拟定工程款支付的注意事项(一)工程款支付条款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还规定了预付款制度,并赋予了承包人利息请求权、停工权以及追究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在我国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对于合同价格的确定通常会采用一种固定总价的方式。在合同履行中,常常会因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具体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导致承包人的工程量不断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远大于合同价格。所以采取固定总价方式支付的合同中,中标合同款项和合同价格的这种差异往往会产生纠纷。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约定工程款价格,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应当注意约定工程量变化时的合同总价变更方式和计算标准。(二)按月进度付款的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应明确约定报送进度款的时间以及建设单位审核的时间,建设单位逾期审核的,应视作认可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2、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支付的时间,不要约定为“…之后”,应明确约定“之后…日内”。3、应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约定违约金时,也要注意不要过高,因为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高的,经对方申请法院可以调整。(三)按形象进度付款的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对形象进度的描述应准确到位。如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至3层时付款100万元”,该描述不准确,施工至3层是指3层完工还是2层施工完毕?在实践中容易引起纷争。另外,因中间层施工完成后一般没有正式的验收,此类合同在履行中,当工程施工到约定形象进度时,应特别注意保留该形象进度完成时间的证据,比如监理的确认。2、两个付款形象进度之间差距不应过远。3、应明确形象进度完成后多少天内付款。4、多个单体工程的,可考虑分别按形象付款。工程分多个单体,各单体的施工进度可能出现不一致,但支付条款未考虑,仍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如有合同约定为:B1、B2、B3栋付款方式为主体结构封顶后,10天内付完工程造价的70%。按照该合同约定,必须3栋均主体封顶后,付款条件才成就。二、不宜约定的内容(一)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未付,发包人仅承担利息,施工单位不得停工,如此约定对施工单位极为不利。(二)避免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人为繁琐。有些发包人规定了付款前严格而繁琐的审批程序,在合同约定中应避免发包人内部审核的约定,审核系发包人内部事务,不应作为拖延付款时间的理由。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工程款付款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 。. 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 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 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 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款支付方式有几种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小,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综上,工程款可以受托支付,但是必须符合受托支付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hlawzx.com/laws/525.html
相关推荐

王熙 律师

主任律师

立即咨询
Lomu
用我千方百计,解你千头万绪。

文章

5

收藏

135

人气

1941

粉丝

810

今天收到一封当事人在6月份给律师写的感谢信当事人怕看不见特意再发一遍,字字殷切、感激之情溢于言表,真为这个优秀的团队骄傲😎😎😎

王熙 律师

2023/7/19 22:28:41

立即咨询

从优秀律师到口碑律师的升级,王牌律师对决中💫💫💫

王熙 律师

2023/9/18 12:32:09

立即咨询

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

王熙 律师

2023/9/22 15:41:21

立即咨询

开庭当天调解,客户发来的好评[强],表扬调解率达70%以上的翁律师,不光有清晰的逻辑思维,每次都有胸有成竹的谈判技巧。再难的案件都会先设计多套调解方案,不厌其烦的在庭前做好调解工作,庭上节约时间,早日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这也是我们婚姻家事团队的服务宗旨,所有的案件谈判优先[玫瑰]。

王熙 律师

2023/9/7 12:15:12

立即咨询

精英大本营花絮☀

王熙 律师

2023/7/6 17:50:02

立即咨询

月末最后一天的深夜,律师团队全力以赴的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奋斗的3月已过去,4月我们继续奔走在解决问题的路上🏃🏃

王熙 律师

2023/4/3 11:45:07

立即咨询

北京高价值房产的分割,容易引发风雨血腥的故事,本案经过律师介入,最终就房产分割问题达成了调解,美好还是在的🌺🌺🌺

王熙 律师

2023/5/17 10:50:05

立即咨询

技术驱动法律,互联网+门店 “云律所”模式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咨询我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