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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署了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具备下列条件,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在失业前与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不是因本人的意愿而失业的;登记了失业,并且有求职打算的。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失业金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劳动者具备以下条件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而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要的材料有哪些?

首先失业员工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取得失业员工证。在办理失业员工证的60天内提供《失业员工证》原、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件;户口本原、复印件;银行存折原、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业窗口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必须本人办理,如代办,需失业员工授权委托,并出具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委托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是非本人意愿的解除合同,那么只要确定自己缴纳的社保已满了一年,那么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一般在办理就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按规定的流程来进行,那么一般就可以获得工作人员的受理并依法的办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合同到期,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终止合同和 解除合同 都是 劳动关系 的解除,可以领取 失业保险金 ,同时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1、员工缴纳 失业保险 满一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离职,包括被用人单位辞退、开除或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劳动 合同到期 所在单位不再续签,单位出具不续签证明。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 《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终止劳动合同能领失业金吗

法律主观:

1、 终止劳动合同 时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拿失业金,在失业前和公司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不是因自己的意愿而中断就业的,进行了失业登记,打算再求职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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