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如下:
(1)存在两方或多方以上当事人;
(2)保管人和存货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违约用支付仓储费吗
仓储合同违约要支付仓储费。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该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增加违约成本,弥补被违约方的损失,减少违约的发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仓储保管的基本原则包括
仓储管理保管原则是:
1、仓储合同以储藏、保存、养护为标的,不以转移标的物的权属为标的;
2、仓储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进行;
3、仓储管理的其他保管原则。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仓储保管要求范本有哪些
仓储保管合同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储存条件;
(二)仓储保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三)仓储保管合同的其他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