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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 )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制式合同是什么意思(格式合同和制式合同的区别)

1.制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和对方协商的条款。

3.”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4.限制条件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制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第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5.第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6.第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7.扩展资料:产生条件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8.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业生活领域。

9.法律特征(1)制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10.(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11.(3)制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12.(4)制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13.(5)制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什么叫格式合同,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有何特别限制

法律主观:

格式合同有下列法律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格式合同的弊端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的利弊

格式合同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严明的科学性和复杂性。 [③]

1、降低交易成本,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可以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把签约过程简化为要约——承诺,这种签约模式免除了逐条协商及起草、审查合同的过程,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经历及其他交易成本。格式合同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④]英国的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ick)所说:“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固定下来的,它们由那些能过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之多,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⑤]

2、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

普通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往往因为签订人专业知识及法律水平有限导致双方在签约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无法预见,也可能因一方恶意所设签约陷阱,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格式合同的条款由合同要约人单方预先精心拟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避免因合同缔约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弱方利益收到损失的结果,条款内容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的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清责任,对合同双方均有利。

3、格式合同体现交易关系对形式公平的价值要求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所有合同的相对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相对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使相对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体现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

4、格式合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的经济

为了调控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国家把其一直的单向性与格式合同条狂相对人的无协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格式合同往往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起到引导消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落实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民经济稳定、有计划发展的作用。

格式合同的确带来了便捷、高效,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1、合同的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格式合同虽然是“合同”,担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合约相对人不能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形式、缔约人、旅行方式及补救方法等,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⑥]

2、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在格式合同中,合同拟定者往往将自己的责任通过合同条款加以限制或免除,或者在合同中剥夺或限制相对人应行使的权利,如一些商店柜台标注“货物出门,概不负责”的声明等,这些条款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侵害相对人的权利,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结语:

格式合同普遍地出现于当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格式合同的采用,不仅有利于,节约时间、经费,减少交易成本,事先分配合同风险,而且可以预估生产成本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对广大消费者甚为有利。但是,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产生了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因此,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严格按照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进行综合调控,维护正义,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是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法制工作者的目标。

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对格式合同的监管与对策?

(一)式样繁多,杂乱无章 格式合同的式样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就标题而言,有合同、协议、条款、公约等形式,也有以单方面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须知等形式出现的格式合同。条款设置的内容千奇百怪,责、权、义不均衡,约定条款不明显。尤其突出的是货物托运单位使用的《托运单》或者《货运单》底部边上的注意事项或须知,极易让约定合同的当事人疏忽大意,蒙受经济损失。 (二)格式合同涉及面广,使用频率高 格式合同使用的范围主要有: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装修服务;家用轿车;维修服务?家用电器、手机、汽车、手表等;还有邮政、电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旅游、旅馆住宿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公用企业等。 (三)国家重点行业格式合同较为规范,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目前,使用格式合同较为规范的行业有建安业和金融业,特别是金融行业,由于国家监管到位,其合同条款较为规范。但是服务业、其他重要公用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多,制定了部分不平等条款,对消费者权益存在严重损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时有出现。 (四)条款的设置不合理,双方当事人利益不平等 制作方的权利处于主动地位,签约对方的权益保护条款不明、不细,处于被动地位。从格式合同的条款看,制作方的利益条款多,涉及面广,占整个条款内容的80%左右,如移动电话入网协议总共二十条,甲方(联通公司)利益保护条款就占16条,乙方(签约对方)仅为4条。从内容上看,制作方的相关条款细致而周密,签约对方的利益条款内容空,废话较多,目的是增加篇幅而已。在订立的格式条款中,有的避重就轻,瞒天过海;有的霸气十足,非我而不为之,如“一切解释权在×(制作格式合同方)方”,“如发生纠纷,只能来我处解决”等条款。 (五)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现有的法规当中,还没有专门对格式合同进行规范处理的法规,对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38号令来进行规范,如对有的“霸王”合同之类的,还很难找到规范的依据,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和规范。 二、对格式合同的监管与对策 (一)强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与发放。合同示范文本要由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要由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必须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并应向印刷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局备案,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刷企业进行监督,对非法擅自印制合同文本的,要研究制订一套法规来予以规制。对于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建议主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安排,确保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性。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依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对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印制和发放工作有良好的秩序。 (二)强化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等格式合同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充分发挥合同监管、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且要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互通情报。对重要行业,特别是公用企业签订的格式合同,要采取备案制,在合同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备案,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掀起人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高潮,用法律法规这把利剑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加快法制社会建设步伐,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三)加快信用工程建设步伐,特别是加快对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建立信用工程体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得到公平、公正履行的最重要的一条途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是一份合同订立的宗旨,是合同履约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加大诚信守约舆论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经营者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要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风气,全面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比活动,对不守信的企业要予以公示曝光。要增强企业诚信守约的自觉性,建设企业诚信工程。 (四)尽早出台对格式合同监管的专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处罚有据。希望国家和省?市以上的人大和政府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门法规及规章,来规范格式合同,加大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诚信守约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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