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赠与合同指的是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那么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撤销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吧!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赠与的任意撤销受到什么限制
法律主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具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受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依法受到以下条件限制:1、赠与财产的权利需未进行转移;2、该赠与不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3、该赠与合同应当未经过公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才可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受哪些限制
一、行使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受哪些限制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 合同成立 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限制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二、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 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 扶养 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也是属于双务合同中的一种,此时不仅需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作为表示,同时也要求受赠人有接受赠与的意思作为表示才行,否则的话赠与合同也是不成立的。当然,在实际过程中有一些赠与合同中可能还附上了一些其他的附属条件,这被称之为附条件赠与合同,也就是要在条件达成的基础上,赠与合同才会成立生效的。
赠予合同任意撤销的情形
法律主观: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原则上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都是可以的。不能撤销的情形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法律主观: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一)对于赠与人来说,赠与合同撤销主要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需要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撤销,但是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扶贫、救灾、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时,无法任意撤销。
(二)对于法定撤销,主要看受赠人是否出现以下情况: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对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而言,赠与合同可以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撤销赠与。
二、赠与合同撤销的时限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当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二)法定撤销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赠予财产完好无损时,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动产返还需要交付,不动产的返还除了交付还应该变更登记,对于股权,产生分红的,应该再返还的时候连同分红一起返还。
(二)赠与财产出现毁损灭失并且赠予财产属于特定物的情况时,不能返还或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赠与财产转移至第三方时,不能认定是恶意转移的,应当认定受赠人无法返还财产,可以折价补偿
(三)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果赠与财产发生自燃贬损的,受赠人只需返还财产,一般不用承担贬损责任;在法定撤销中,因为受赠人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如果受赠人在赠与撤销后故意使赠与财产发生贬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贬损补偿责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其有任意撤销权,同时赠与人也可以基于法定的条件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赠与撤销条件如下:
1、改赠与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抚养;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是一年,不过具体还是要看情况而定,因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撤销权的期限也会有所不同。
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期限是1年;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6个月。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财产转移之前才能行使,而且可以行使赠予与人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
赠与撤销的四个要件是以下几点: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4、赠与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