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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章程的限制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有效

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认定合同无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

合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被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不被追认的,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主观:

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在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啧有效;只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这种“超出”而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则当然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超出经营范围之内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超出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则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一般有效,但不一定。非法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只要不涉及擅自经营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一般视为有效。(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公司超过经营范围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

超越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合同,若是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合同是有效的。但若是合同内容的经营行为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主观: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满足下列有效条件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质;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的内容符合公序良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要件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公司只有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才有效。但如果对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没有权利从事该项活动,则该行为仍然有效,若该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意思表示,同样可以作为有效行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下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的行为被认为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只有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并且该范围是明确规定和公示的,他人可以通过查询公司登记信息确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但是,如果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没有权利从事该项交易,该行为即便超出经营范围仍然有效。同时,如果该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意思表示,同样可以作为有效行为。比如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向客户提供了服务,客户已经按照合同向公司支付了费用,在此情况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于公司和交易相对方有什么影响?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对公司和交易相对方都有一定影响。对于公司来说,不仅会失去该项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还可能会因此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等问题。对于交易相对方来说,他们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并面临追索赔偿的风险。因此,交易相对方应当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仔细核实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会对公司和交易相对方产生影响。因此,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外进行交易时,交易相对方应当仔细核实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减少自身的风险。同时,公司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超越经营范围而遭受法律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超过经营范围的,无效。

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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