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集资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借款人非法集资如果出借人对此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无效的借款合同怎么判
法律主观:
借款合同无效的判定如下:借贷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无效;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无效;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合同无效;设定高利贷利息合同无效。,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借款人返还借款,借贷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追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综上所述,借贷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后涉嫌违法资金怎么处理
借款违法资金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超出规定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这个问题是一个大问题,最简单粗暴的回答是: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肯定违法,那么非法吸储的合同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所以合同是无效的。但问题不是这么简单。
对非法吸储下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无效,有人认为有效,有人认为应区别债权人是否善意、是否知道借出的款项是用于非法集资;也有人认为应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放贷的目的确定是否合法。
2011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国军因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其裁判摘要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该案判决认为:“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这个判决和最高法院公布这个案例的指引意见,非法吸储的借款合同倾向于有效。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至少综合上述内容可以说,非法吸储的借款合同不能轻易认定无效,一般的非法吸储案件,受害人将款借出时并没有被人非法吸储的概念,吸储者也大都是打着搞开发、建企业等等的正确的旗号,有些借来的钱也确实用在了其已经进行的合法经营上。只要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合同就不应确认无效。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违法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 借贷合同 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算违法。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 合同成立 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民间借贷 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息是合法的,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6分相当于年利率72%,1毛则接近120%,比5.31%左右的银行借贷(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一毛的月息,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现行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31%(2008-12-23贷款利率)。一毛的月息(10%)。10×1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