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
法律主观:
发包的方式: 1、总包方式: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发包人将全部工程的管理权委托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单位,在该单位的管理下,发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单位发包。 3、平行发包(分别发包)方式: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解(设立为不同的标段),将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 承包合同 。 承包的方式: 1、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2、分承包合同: 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项目主要承发包模式有哪些
工程项目主要承发包模式有五种:pmc、cmc、epc、ep+c、cgc。
具体分析如下:
1、PMC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委托给一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公司,CMC施工项目管理承包业主委托一家承包商来负责与设计协调,并管理施工,EPC工程总承包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等一系列工作发包给一家承建商。
2、工程项目与建设项目的区别。建设项目是基本建设项目的简称亦称基建项目。在一个或几个施工现场上,按照一个独立的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的各单项工程的总体,建设设工程项目扩建的各类工程而进行的。
3、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也称工程承发包方式,指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按承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可以分为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和专项承包,按承发包中相互结合的关系,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家承包、联合承包等。总承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应当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总承包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也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商;但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得肢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商。
在这个程序中作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属以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2、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3、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7、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8、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9、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10、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发包人不能分别发包。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承发包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
工程承发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从承发包的范围、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合同计价方法、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等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工程承发包方式进行不同分类,其主要分类如下。 (1)按承发包范围或内容划分可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专业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承发包方式还可划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3种方式。 (2)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划分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 (3)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可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4)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可分为:计划分配;投标竞争;委托、协商承包和指令承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哪些方式
法律主观:
建设 工程发包方式 包括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承发包。承包方式包括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承包。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法律客观: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