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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部雇佣的员工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法律主观: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 民法典 》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 建筑法 》关于 施工合同 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营业执照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因此,承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劳动关系 ,而是合同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签订承包协议存在劳动关系吗

法律主观:

签承包合同的,一般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但同时具备劳动者受单位的安排从事有薪劳动、劳动者的工作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一等条件的,是劳动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是劳动法规中的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与发包方不是劳动关系。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仅限于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承包公司车间,承包人雇佣的人与公司有关系吗?

公司将一部分车间发包的情形也是较为普遍的,可是也是有差别,有的发包给公司员工,有的发包给公司外边的本人,有的发包给别的公司,状况不一样,承办人招收的员工与发包公司相互关系也不一样。发包给公司内部结构员工的,承包人再招收的员工与发包公司中间是劳动关系,承包人的手段可以觉得是公司的个人行为,还可以觉得承包人是受公司授权委托招收员工。发包给公司外界的本人,难以评定员工与公司中间存有劳动关系,可是员工产生工伤事故,或是由公司担负工伤保险赔偿的义务。发包给别的公司,其他公司招收的员工与本公司中间无关。因此有的公司为了更好地降低用人风险性,便会在这个上边动许多脑子。

这个问题我就是的遇到过。假如公司将车间立即报给了本人,那麼在你的车间里工作的工作人员,假如产生劳务纠纷,劳动关系责任者一定是公司。由于本人是无法变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行为主体的,而在车间里工作的工作人员,又出现显著的劳动关系特性,因此只有落在原公司的身上。处理这个问题,要让承揽的员工自身去创立一个比较有限公司(承揽公司),随后发包公司公司与承揽公司签署车间生产制造承包协议,与此同时在承包协议时要确立承诺承揽公司招的人为因素承揽公司的员工,与发包公司没有关联,还需要规定承揽公司与全部招的人签订合同,并留影印件在发包公司报备。

车间里,员工公司征募的工作人员,要和发包公司自身的员工分离,用不一样的工卡、工作服,最好是连管理制度全是2套。发包公司一定不可以帮承揽公司的员工发放工资或是挂个人社保。前边说的有一点搞混了,就会有很有可能挂上劳动关系。我之前干企业法务的情况下专业设计方案这一套步骤的。我以前业务的公司,两伙人饭堂、员工寝室乃至出入的安全通道全是隔开的。内部结构承包人有单独用人行为主体,既有企业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这样的事情下,内部结构承包人所招员工与公司不会有劳动关系的。如劳动派遣公、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等承包人某公司一个车间的业务流程,所招员工与某公司不会有劳动关系,反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或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存有劳动关系。

内部结构承包人仅仅本人,没有运营车牌,都没有单独用人行为主体,这样的事情下,内部结构承包人招收的员工,在平常司法部门国际惯例上,为更快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都是会评定内部结构承包人招收的员工为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有劳动关系。实际上,大家还可以思考一下,若内部结构承包人并没有单独用人行为主体,其招收的员工与公司不会有劳动关系,那每一个公司都把车间承揽给本人来避开买社保、工伤事故等事宜,因而员工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有确保。因而,日常公司把车间业务外包给车间负责人或内部结构承揽给并没有单独用人行为主体的人,全是遮眼法,一但出现问题,是躲避不了有关法律依据的。

承包公司业务的员工与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我们从 劳动关系 的本质属性来看,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从属性,劳动者实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为了解开人们对此的多种看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公司以承包方式将公司业务承包给在职员工,其实质是企业内部承包用工的一种方式,关于这种用工方式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 承包合同 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 工资福利 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 劳动争议 。” 以上就是关于 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 的所有内容。总而言之,职工内部承包所招用的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对于承包公司业务的员工,与企业之间仍然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过,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注意,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着很多差异,要警惕企业以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方式损害自己的利益。

承包人与承包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吗

承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为雇佣关系。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员工与单位和承包的劳动关系

关于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这里存在着两种情况,1、内部承包人所雇用的人员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2、承包企业业务后的员工与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内部承包招用的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内部承包不能免除公司的用工责任,公司应依法履行劳动用工过程中的各项义务。

关于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这里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内部承包人所雇用的人员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是承包企业业务后的员工与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会遇到这两类的问题,那么,接下来针对这两个问题,我将为您依次讲解。

一、职工内部承包所招用的人员,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从内部承包的性质来看,内部承包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手段,内部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招用人员,其代表的是公司,最后的后果也由公司承担,可以视为职务行为。因而,内部承包实际是公司赋予内部承包人具有包括招聘人员在内的一种职务授权。另外,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来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对于内部承包招用的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内部承包不能免除公司的用工责任,公司应依法履行劳动用工过程中的各项义务,如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二、承包公司业务的员工与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我们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来看,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从属性,劳动者实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为了解开人们对此的多种看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公司以承包方式将公司业务承包给在职员工,其实质是企业内部承包用工的一种方式,关于这种用工方式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的所有内容。总而言之,职工内部承包所招用的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对于承包公司业务的员工,与企业之间仍然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过,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注意,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着很多差异,要警惕企业以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方式损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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