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合同法新增加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主观:
在体例、措辞及内容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新增合同的保全, 保证合同 ,保理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 合伙合同 ,原 居间合同 改为 中介合同 ;新增准合同编;将司法解释中的现有规定纳入合同编。 《 民法典 》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新增合同类型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中介签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一)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二)对方拒绝履行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三)一般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向违约方索要违约金;,(四)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向违约方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一)中介合同是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中介人无关,中介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三)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一)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二)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为什么取消居间合同
没有取消。只是新《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通常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中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适用约定解除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约定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就是当中介没有履行责任,或者有拒缴中介费的情况时,居间合同可以合法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居间合同变为中介合同
法律主观:
《民法典》合同编中设置了专章对中介合同进行了规定,相较于之前的居间合同中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中介人。在中介行业,有这样一个术语——“跳单”,一般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中介提供的机会及媒介接触后,绕开中介机构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促成交易的一种行为,目的是逃避支付中介费或少付中介费。跳单”这种行为早已存在,不过,并非只要买方与中介公司建立中介服务关系,后跳过中介与其他卖方签订合同的行为都构成“跳单”。“跳单”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同一信息、机会,则买方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不构成“跳单”违约。在《民法典》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处罚。《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再处理此类案件就有法可依了。,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立法者取消了拗口的“居间合同”一词,将其全部变更为“中介合同”。,根据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服务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劳动合同纠纷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关于跳单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禁正“跳单”。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后,即便合同双方末约定跳单行为,当事人构成“跳单“的,中介公司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直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跳单指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
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
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找中介买房注意事项
1、一定要多跑几家,看看价格的差距,别做了冤大头。
2、认真查看房屋产权。一定要确定房屋产权是否合法。确定卖房人有权卖房。看清,就是要看房地产中介机构有没有在其经营场所明显的位置公示以下要件:由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备案证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执业规范及投诉电话。
3、小心细致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好每一条,并且都明白是什么意思,有条件最好带律师。一定要确保合同是公平的,不要最后自己吃亏。
4、办理过户手续。千万不要简化程序,不要私下交易,要合法、彻底办理过户手续。产权过户必须报经产权部门才能完成过户手续。
5、不要和任何非房东的人签订任何合同。这一点非常重要!当然,中介很可能会要求和购房者签订关于定金的合同,签订这些合同没有问题,但是一定要给一个购房者自己觉得合适的价格,或者稍低于自己觉得合适的价格的价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增加了几种新的典型合同
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签订合同应注意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要用全称。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要加工某个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光洁度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说明以外,有些还需要精确、清楚的图纸来表达。价款和酬金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进行预算变动,比如装修合同,要约定发生增项、减项时,应该怎么计算单价和总价,这些都要有个说明。违约责任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新增合同类型
法律分析:《民法典》新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典型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民法典居间合同改为中介
法律主观:
(一)新《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通常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二)相比原《合同法》(已随着《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1、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2、第二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个地方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面的一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用词,再一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支付义务人,而“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三)第三个变化是关于“跳单”的规定,这是新增的,以前是没有的,但实践中关于跳单也有一些案例支持的。这次《民法典》有了明确的规定,就更有利于保护中介人的权利了。,条文如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房东是委托人,中介是居间人;如果居间人促成您与房东之间的合同成立的,房东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中介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您与房东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居间人的报酬。,中介费是指在进行买房、租房、相亲等行为时,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中介费由双方进行约定,签订合同,收取中介费后,由中介方开具收据,如果中介不成,应退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如果找中介看房子并没有看上合适的房子,中介是不能要求您支付报酬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