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如答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格式有严格规定的固定格式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不常见到。与之相对应的是非要罩悔式合同,我们所见到的大部分合同都是非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渣闷慧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找中介要签合同吗
法律分析:找中介租房是不需要和中介签合同的。房产中介市场的火爆,意味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火爆,但是我国关于房产中介市场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使得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并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卖房找中介需要签合同吗
卖房找中介一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对于中介和卖家来说都比较重要,没有合同保障的话交易会有很多的空子,像是跳单这种算是比较常见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合同的具体事项要查看清楚,不要直接上手就签了,有异议或是绝对不利于自己的要和对方交涉。
通过中介卖房要注意哪些
1、房屋估价
建议卖方报价前先去一些大中介公司了解行情,多多咨询专业人事或多渠道了解市场走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减后定夺一个合理报价。提前做报价的目的是为了在谈价的过程中给自己留有一定的空间余地。另外首次报价一般为一个试探性的价格,之后可以通过了解市场的反映情况随时做调价准备。
通常来说同一个小区内的二手房在交通位置、公共配套等设施相同的情况下是可以参照近期的成交记录进行定价的。但这并不是决定房屋价值的全部因素。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户型、景观甚至一些特殊背景等都可能影响的房价。
2、挑选有资质大型的房屋中介公司
选择一家诚信可靠的有资质的中介公司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它是作为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可以通过当地建委网站进行查询。
3、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进行出售
各方面准备差不多的情况下就可以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将房屋进行出售。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权属证书原件必须由产权人持有。因为在委托中介进行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很多中介往往以方便代理为由要求房主把房屋权属证书交给中介代为保管。这一点对售房人是极为不利的。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卖家和中介发生不可调节的纠纷,中介往往会扣住产权证不还。虽然房主能够通过诉讼等方式将产权证要回,但房主会投入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这上面,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如果中介要留底房主可以提供相关产权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找一个靠谱的中介是十分关键的,只有这样才能让您的利益、财产安全都得到很好的保障。在交易过程中您也会又省时又省力。所以您如果需要找中介卖房子请一定要仔细了解其中容易产生的问题及相关流程。
签订合同是要式行为吗
苏泽晟律所事务所叶子青律师解答:
一、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要式合同的种类有: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4、公证
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必须要遵循法律规定。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
江苏泽晟律所事务所叶子青律师解析: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
两种合同区分意义: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叶子青律师简介
佛山大学 法学 心理学双学位。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中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工纠纷较有研究。秉承着以诚待人,以专业解决问题的服务理念。
居间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法律分析:居间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中介属于居间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房产中介是居间合同,不是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进行支付报酬。行纪合同是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人委托的事情,办完事情以后,委托人会支付行纪人报酬。
一、房产中介是行纪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房产中介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
三、居间合同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实行为,如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四、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是什么
居间合同的收费主要是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也是有相同点的,比如说双方都是替委托人处理委托的事情。不管是居间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达成一致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可以随时进行解除。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居间合同也叫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提供订约媒介等交易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当事人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是委托人。
法律分析
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为有偿合同。其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