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主观:
一份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了。 书面形式签订一份合同书,一般包括一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 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只要双方同意合同书上的内容并在上面共同签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但是,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注意合同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另外,有一些特殊种类的合同是需要到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的,例如 专利转让 要到 专利 局登记等,这种情况一般在你这种合伙做生意中可能涉及较少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法律主观:
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生效吗
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一定生效,有可能随着时间发展才会生效,之前都是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可见,判断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要件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但是,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换言之,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 合同的效力 ,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 民事责任 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 缔约过失责任 、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正是基于此点,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合同不成立等同于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都是合法的,签订合同的方式是有几种的,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产生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并以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的方式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担保其给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需要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有法律效力。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合同的效力认定相差不多,但是作为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对货物的品质有担保,并且双方都不能够是无权处分人,并且买卖双方都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权处分人签订的非善意取得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出卖人来说,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一)瑕疵担保与运输保护责任,在买卖合同当中,出卖人对所出售的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享有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在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二)根本违约责任,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买卖合同效力的确定与合同一般效力的确定没有太大差别,但是因为是买卖合同,必然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与金钱的给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房屋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双方私下签订的二手房协议如果是真实的那么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不动产要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因此虽然合同有效,但未过户,意味着房产所有权仍在原所有人名下。如将来对方不愿过户房产,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交易价格、交付时间、房屋权属等相关事项,并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一旦双方签订了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涉及到房产权利变更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理性对待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合理保障。
房屋纠纷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
1、协商解决:对于一些小的房屋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例如通过电话、邮件或者面对面交流,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请第三方协调,例如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由专业的仲裁机构主持,通过听证、调查等方式来解决争议。仲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对于一些小额纠纷来说是比较适合的方式;
3、起诉解决: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但是,起诉的成本较高,时间较长,对于一些小额纠纷来说可能不太划算。
综上所述,对于房屋纠纷,应当尽可能选择合理的解决方式,减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确定应该选择哪种方式进行处理,可以咨询律师或者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