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 解除合同 ,即不符条件的 合同解除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二、什么是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属于赠与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三、民法典中,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1) 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第二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第三是适用于否定 债务人 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第二,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第三,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民法典》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2)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3)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4)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5)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6)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任意解除权与任意撤销权 最大的区别就是主体的不同。任意解除权的主体可以是合同的任意一方,而任意撤销权是针对 赠与合同 所说的,主体是赠与人,可以是赠与方任意作出决定的行为。对于任意解除权还需要了解的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已经不适用于之前的 违约金 条款。
任意撤销权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法律分析: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以及赠与人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成为行使赠与合同的主体,但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