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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关于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正确答案)

B.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正确答案)

C.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正确答案)

D.保证人无权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

在法律上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也就是保证人。按照《民法典》的法律条例,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也有一定的要求和期限。

一、在法律上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第一、一般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全部债务时,保证人要为其偿还全部债务。第二、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偿还债务的期限已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偿还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长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终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以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担保期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偿还债务期限已满后从次日算起六个月。

保证人有什么权利

保证人有以下权利: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在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一般不可以做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什么权利?

(一)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是十分有好处的,同时,它也能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负担,否则,如都由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后再由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无疑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影响了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如形成诉讼,也是两个诉讼,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二)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保证人仍可以行使。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作了相同的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撤销权与抵销权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与抗辩权相类似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也有权行使。

(四)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但也是一种债务,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所以,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如保证债务已消灭的抗辩、保证债务未生效的抗辩或是未届清偿期的抗辩,等等。

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 权利和义务 如下: 担保人权利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 担保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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