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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责跟负全责的区别

合同负责和负全责的主要区别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和程度。

合同负责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意味着,违约方只需承担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必承担由此产生的间接、附带或后续的责任。而负全责则表示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承担所有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这意味着,违约方不仅需要承担由其直接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由此间接、附带或后续产生的损失。

对于违约责任承担的风险分配而言,负全责的承担范围更大、风险更高,往往需要更高的保障成本。

合同中的负责人的有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合同中负责人需要负责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责任的,就承担什么责任。一旦出现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不得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或者难以履行,就想要变更合同责任。合同中就责任方面没有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以国家相关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全权承担和全部承担的区别

法律分析:全权负责:全权,除了身份行为之外,他在外能以的名义办事,法律后果由承担。 个人解释:全权,是代理人享有全部权利(身份行为除外);负责,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负责承办:就是替人办事的 承办方是指主要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笼统的“全权负责”,而未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等明确事项的,属于委托书授权不明,对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责任和义务的本质区别

责任和义务是两个相关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它们在本质上有以下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或担当的角色。责任通常涉及个人或组织对自己行为、决策或承诺的负责,以及对行为后果的承担。它可以是法律、道德、职业或其他规范所规定的。

义务是指个人或组织基于法律、道德、合同或其他约束性规范所应当履行的责任或义务。义务是一种外在的要求,个人或组织需要按照规范或约定去履行,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或道德后果。

二、主动性和被动性:责任通常是主动承担的行为,强调个人或组织对自己行为的负责和主动性。它要求个人或组织自愿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而义务通常是被动履行的行为,个人或组织需要按照规范或约定去履行特定的责任或任务,无论是否愿意都需要履行。

三、自愿性和强制性:责任通常是自愿承担的,个人或组织自主决定承担责任。它可能是出于内在的道德观念或对他人的关怀而自愿承担的。而义务通常是强制性的,个人或组织需要按照规范或约定履行义务,无论是否愿意都需要履行。它可能是法律、合同或其他约束性规范所规定的。

四、后果和惩罚:责任通常伴随着责任的履行和后果的承担。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因为不履行责任而承担相应的后果,这可能包括法律、道德或其他方面的惩罚。而义务的履行通常是为了避免法律或道德上的惩罚,确保个人或组织按照规范或约定去履行责任。

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

1、维系社会秩序:责任和义务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个人或组织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能够确保社会正常运转。只有每个人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有序。

2、保护个人和他人的权益: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有助于保护个人和他人的权益。个人或组织对自己行为的负责,可以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责任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责任与义务的区别是:

来源不同:责任通常源自个人或组织内部的决策、行为,是自愿承担的;而义务通常是外部规定、法律、合同等强制性的要求,是强制性的,不具备选择性。

性质不同:责任更侧重于主体的内在意识和行为,是一种自觉的行为,而义务更侧重于外部规范和规定,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要求。

适用范围不同:责任通常更广泛,包括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等,而义务通常具体明确,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或合同约定。

强制性不同:责任通常是个人或组织自身意愿的体现,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选择性;而义务是受外部规范和法律约束的,具有强制性。

责任:

责任通常指一个人或组织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决策或承诺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是一种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是个人或组织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体现。在职场和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需要对自身的行为、产品或服务负责,承担可能带来的后果。责任通常是由法律、道德、职业规范或约定规定的,也可以是个人内心的一种自觉行为。

义务:

义务是指一个人或组织基于法律、道德、社会规范、合同等规定,应当遵守或履行的责任和承诺。义务通常是外部强加给个人或组织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和个人权益而设立的规则和标准。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和伦理范围内,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与他人的合同、协议,遵循社会道德,保护他人的权益。

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区别

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区别:主要负责人是指一把手,负责人就是主管领导,是上下级的关系。

负责人是指在规定的一范围内,该人既有管理权利,同时又要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没有管理权限,只有责任。一般来说负责人该是该领导者,而责任人则是工作人员。

负责人是指担负责任的人,一般指负责某项事务的人。一般是指日常工作的管理者,比如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其职责根据岗位设置而不同。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责任人一般是指不利后果的承担者,具体责任大小要看企业的性质,如合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在出问题后其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承揽与承担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及责任承担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给付一定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合伙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由合伙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定做人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裁判要旨

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给付一定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合伙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由合伙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定做人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承包重庆市荣昌县濑溪河清淤和防护工程后,与陈*口头约定由陈*的挖掘机负责河道清淤,并约定了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2011年5月14日,**公司与郭**、何**约定,由二人负责将陈*的挖掘机从河道旁的街上吊运至河道内,并约定每台吊车由**公司支付800元报酬。次日11时许,在**公司与郭**、何**未就作业方案及指挥人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何**驾驶何**所有的渝BH5908号吊车和郭**驾驶自己所有的渝C67218号吊车开始作业,两台吊车将陈*的挖掘机吊起向河道内下降,但因两车配合不当,造成挖掘机坠入河道淤泥中,受损严重。因三方在事发当天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陈*不同意将挖掘机吊出河道。当天下午及晚上,持续下暴雨,挖掘机被雨水浸泡,加重了受损程度;第二天,挖掘机方从河道内吊出。

2011年12月29日,陈*诉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郭**、何**二被告连带赔偿修理费万元、评估费2645元、拖车费4700元、停运损失万元,共计万元,第三人**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

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和被告郭**、何**约定由二人负责将陈*的挖掘机从荣昌县警民桥旁吊运到河道内,并按照每台吊车800元的标准给付报酬,二被告与**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郭**、何**作为共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吊运挖掘机工作,并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二被告要求将该挖掘机吊出事发现场的河道,原告以没有妥善处理为由予以拒绝,后因下雨加重了挖掘机的损坏,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加重该挖掘机损坏部分承担责任。综上,对该挖掘机修理费万元,二被告共同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荣昌法院判决:被告郭**、何**应赔偿原告挖掘机修理费、拖车费、评估费合计万元及停运损失9000元。

宣判后,被告郭**、何**以与**公司形成雇佣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郭**、何**形成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重庆五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公司与郭**、何**形成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理由在于:

1、承揽关系的核心是交付劳动成果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合同标的不同,前者的合同标的为劳动成果,后者的合同标的为劳务。本案第三人**公司与被告郭**、何**约定由二人负责将陈*的挖掘机从河道旁的街上吊运至河道内,本合同标的即挖掘机安全、完好地转移到另一指定位置,**公司显然要的是劳动成果。

2、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行提供劳动工具及技术指导承揽关系中,承揽者拥有与具体承揽工作紧密联系的劳动工具及丰富的专业技术——也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揽关系才能得以生存与发展。换句话说,也正是由于定做人缺乏相应的工具及技术而又需要依赖该工具及技术产出某种劳动成果的客观实情,才促使承揽关系的形成。本案中,**公司没有吊车,挖掘机也无法驶入河道,故找到被告,约定由二人负责吊运工作,**公司显然缺乏操作吊车的技能技巧及相应的专业知识,自然也无法提供具体作业方案。

3、承揽关系中人身管理较为松散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定做人没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自主性较强,可以按照自己想法从事劳动,产生劳动成果;定做人对承揽人没有过多的人身管理,也不干涉其劳动过程,只要不损害定做人的利益且按时交付劳动成果便可。本案中,由于需吊运至河道里的挖掘机重量大,任何一台吊车均不能单独完成作业,故需两台吊车协作完成吊运工作,两名驾驶员形成的吊运方案并没有得到**公司的同意,**公司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这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4、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生产劳动成果的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技巧,在人身方面又对定做人没有依赖性等特点,故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较为平等。实践中,承揽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体现在劳动报酬标准的确定过程、承揽人可将劳动转包等方面。承揽关系形成前,承揽人可根据定做人要求提交的劳动成果确定劳动报酬标准,由定做人决定是否接受该劳动报酬标准。即使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后,承揽人还可以将该劳动义务转包给其他承揽人,也可雇佣其他人完成劳动。本案中,渝BH****号吊车归何**所有,但却是由何**驾驶并进行吊运操作,这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

“负责人”与“责任人”主要有权力、单位职务、工作内容的区别:

1、两者权力的不同,负责人是指在规定的一定范围内,该人既有管理权,同时又要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没有管理权,只承担责任。

2、两者在工作单位职务的不同, 一般来说负责人应该是领导者,而责任人则是工作人员。委托人的义务如下: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清偿债务的义务。

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将同一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如委托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应当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衍生问题:

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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