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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是不是正常的

中标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是不正常的,中标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这种情形就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签合同时金额与招标公告中的合同不一样会怎么样

法律主观:

一、招标公告有合同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因此,招标公告是有合同效力的。

二、招标公告的范本怎么写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_________(项目名称)已由________(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已__________(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________,建设资金来自_________(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_________,招标人为___________。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_________(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________资质,_______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________(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___________(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____时至____时,下午____时至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在___________(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____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_______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____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____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地点为___________。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____________(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招标公告的分类有哪些

招标公告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招标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劳务招标公告、大宗商品交易公告、设计招标公告、企业承包招标公告、企业租赁招标公告等。

(二)按照招标的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国际招标公告、国内招标公告、系统内部招标公告和单位内部招标公告等。

(三)按照合同期限来划分,可分为长期招标公告和短期招标公告两类。

(四)按照招标环节来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告、招标通知书、招标章程等。

综上所述,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都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招标公告主要是为了交易公平而存在的。

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样怎么办

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样的解决办法如下:

1、与政府采购部门沟通。可以与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询问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原因,并要求重新制定合同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保证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涉及到法律问题,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出异议。如果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其对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不一致进行调查和处理。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政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采购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期限、验收标准等详细信息;

3、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支付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

4、合同的履行保证:包括供应商的履约保证、政府采购单位的支付保证等;

5、合同变更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包括合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等;

6、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合同签订的地点和日期应当清晰明确;

7、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应当由政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8、其他相关附件: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验收报告、发票等相关附件。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是保障采购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政府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应该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x0d\x0a\x0d\x0a《招标投标法》\x0d\x0a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x0d\x0a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x0d\x0a\x0d\x0a《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x0d\x0a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工程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结算办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3、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定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4、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

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合同终止的索赔。

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其他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人工费:数量增多、人工价格上涨、人员窝工。

材料费:数量增多、材料单价的上涨。

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现场管理费:其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总部(企业)管理费:其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实际费用法。

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a.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c.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d.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直接法。

比例计算法。

网络图分析法。

(3)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5、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的价款结算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赔偿”与结算款一起支付。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

招标文件与正式合同不一致怎么处理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招标文件的繁简程度,要视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

建设项目复杂、规模庞大的,招标文件要力求精练、准确、清楚;建设项目简单、规模小的,文件可以从简,但要把主要问题交代清楚。招标文件内容,应根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不同而异。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招标,同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分别招标,其特点性质都是截然不同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分别提出不同内容要求。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招标公告。

⒉投标人须知。即具体制定投标的规则,使投标商在投标时有所遵循。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资金来源。

⑵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要提出投标商的资格要求。

⑶货物原产地要求。

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

⑸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⑹投标语言。尤其是国际性招标,由于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来自世界各地,必须对投标语言做出规定。

⑺投标价格和货币规定。对投标报价的范围做出规定,即报价应包括哪些方面,统一报价口径便于评标时计算和比较最低评标价。

⑻修改和撤消投标的规定。

⑼标书格式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⑽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⑾国内优惠的规定。

⑿投标程序。

⒀投标有效期。

⒁投标截止日期。

⒂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⒃品牌要求等。

招投标规模与合同规模不一致怎么办

1、与招标方沟通:可以与招标方进行沟通,说明招投标规模与合同规模不一致的情况,并讨论可能的解决方案。

2、重新协商合同:如果双方都同意,可以重新协商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规模与实际需求相符。这可能涉及到合同金额、交付时间、工作范围等方面的修改。

3、具备弹性条款:在合同中添加一些弹性条款,以便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调整。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变化的需求和情况。

4、法律咨询:如果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和合同风险,并寻求进一步的指导和解决方案。

5、关键是与招标方建立积极的沟通,共同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合同价和中标价不一致怎么办

一、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致怎么办

1、按单价合同执行。

2、对于单价合同而言,中标价只是一个供评标时参考使用的初始合同金额,事实上,单价合同的合同金额,是动态的。

3、只要在后面通用、专用条款中没有说“该合同为固定总价”或是类似的话(当然,按LZ的情形,这样的话是不会出现在LZ的合同中的),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是作不得准的。因为,合同是允许变更的,如果说合同协议书中写的金额就不能动了,那也就不需要工程结算了。

二、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致是否正常

中标那说明本公司在此次招标投标的活动当中是争取到了相关的招标项目的合同的,中标的公司当然下面要准备的事情还非常的多。然而有些公司在中标以后会发现,和投标人当初标注的合同金额是不一样的。其实,中标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这种情形就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肯定是不正常的。

三、中标后的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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