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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哪五个

法律分析:实践合同哪五个: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三)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四)民间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实践合同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实践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实践合同主要有哪几种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前三种都好理解,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以上这四种合同,就是常见的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实践合同有哪些四种

【法律分析】:现行法律中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四种,分别是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在当事人交付保管物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合同自现实交付定金时生效;借用合同在借予时成立;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在提供借款时生效。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代物清偿协议也属于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实践性合同有哪四个

法律分析:实践合同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偿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合同有哪些

法律分析:实践合同有:1.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2.保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3.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实践合同有哪些

一、实践合同有哪些

1、实践合同的种类如下:

(1)定金合同。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2)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3)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实践合同属于什么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并且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实践合同的范围则在逐渐减少。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有哪些

一般认为 保管合同 、 定金合同 、 质押 合同、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是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 合同当事人 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后, 定金 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 担保合同 。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四) 民间借贷合同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 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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