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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哪里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建筑法中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介绍?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是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而制定的办法。以下是建筑网关于该办法总则的详细介绍。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以上就是建筑网对《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总则介绍。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提要: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根据质量事故的影响情况,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减少各种损失。

2、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责令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分析事故原因。

4、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为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监理资料,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及管理对策?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及管理对策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的特点,为了全面确保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建筑企业就必须要加强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如果公路工程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对各方面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极大制约了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因此,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分析及其管理控制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特点

2.1带来的影响比较大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会对各单位和人员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自己负责的公路工程出现事故,社会广大群众就会降低对建筑企业的信任度,企业的市场份额就会大幅度缩减,对于其未来的发展前程是巨大的打击。对于施工人员而言,一线施工人员直接与公路工程施工各项环节进行接触,如果在施工现场突发事故,很可能导致出现严重的人员伤亡。对于社会其他群体来说,公路工程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会影响他们对我国建筑行业的看法,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情绪。

2.2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比较多

各种内外部因素都会造成公路工程施工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外部因素主要是施工地区的地质地形条件以及气候因素,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就会给施工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内部因素的种类就比较多了,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技术采用不合格以及施工人员综合素质水平较低等都可能导致公路工程施工出现安全问题。

3导致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

3.1缺乏施工安全意识

有的建筑企业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严重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模式比较老旧,公路工程施工中经常出现违规情况,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施工人员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等。导致安全意识缺失的原因很可能是建筑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安全事故不会轻易发生。

3.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但是有的建筑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施工人员只能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进行作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难度。

3.3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比较低

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直接关系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效果,如果施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较低或者职业道德水平较低的话,在施工过程中就会漏洞百出,无法将建筑工艺和技术合理应用到公路工程建设中。

4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4.1提高施工管理者的安全意识

提高建筑企业管理者的安全意识是确保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性的首要保障,只有管理者具有安全意识,能够充分重视施工安全,建筑企业才会采取其他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管理者应该制定完善的施工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进行高危作业时应该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4.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为公路工程施工的制度保障,让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作业,坚决杜绝那种随意按照自己喜好施工的行为。对那些可以遵循安全管理制度、消除施工中安全隐患的职工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那些三番两次破坏安全制度的职工要进行严厉惩罚,必要的时候可以作辞退处理。

4.3落实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该顺应建筑企业的发展不断拓展业务,积极转变传统的经营方式,从而实现规模化和多元化经营方式。监理单位应该积极引入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理人员,主动参与到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监理单位要着重培养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为做好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奠定重要基础。

4.4定期进行设备维护

现代公路工程施工的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如果机械设备出现故障,势必会严重影响公路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给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因此,建筑企业应该定期对各种类型的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做好养护记录工作。

5结束语

公路工程施工中如果出现了安全事故,就说明公路工程在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存在问题。要想做好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筑企业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施工监理机制、定期检修维护设备,将所有的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消除,从而极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意味着每个人要对自己做的事负责任,每个细节的处理都要落实到个人。中达咨询就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大家介绍一下。

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结合本管段工程特点,制定各部门、各级的质量管理职责,明确各工序的责任人,明确每个管理人员、工种的工作程序、质量目标和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目标、人人有责任的全员、全过程管理体系。

1、项目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规范、规定、标准等,对本标段工程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制定规划,建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质量责任制。

(3)组织制定项目分部的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创优规划,制定和审核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研究重点、难点工程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4)组织召开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处于良性运转和可控状态。

(5)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奖惩制度,有效调动各分部创优积极性。

(6)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7)组织审查各架子队质量管理文件。

(8)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召集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编拟领导小组会议材料、撰写质量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安排领导小组质量检查的活动、收集工程质量信息,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安全质量环保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

(3)、组织质量策划,健全质量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质量管理责任制并审批实施。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改进质量措施,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4)检查并考核下属单位及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领导项目分部质量管理工作,主持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质量管理评审和纠正预防。解决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消除质量隐患,持续改进,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6)主持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参与单位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7)对成品保护和工程创优工作负责。

(8)参加和协助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落实事故处理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3、副经理质量管理职责

(1)对项目部质量管理及分管业务系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领导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架子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

(3)在项目分部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审核项目分部质量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创优规划及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主持制订、发布工程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4)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质量管理措施,检查落实情况。

(5)组织项目部质量检查,深入现场对重点难点工程、关键部位检查质量情况,及时组织质量评审和纠正预防,解决存在的问题。

(6)参加和协助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具体组织落实事故处理措施执行情况。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决定。

(7)主持项目分部质量工作会议,做好奖罚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和架子队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总结,研究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和不定期向项目分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所属各部门和架子队的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4、总工程师质量管理职责

(1)指导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架子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分部工程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

(2)组织审批各架子队的管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重难点单位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四新”工程等关键技术方案,指导施工单位解决重大技术质量难题。

(3)加强项目分部施工生产、质量技术管理,负责组织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工点特殊过程关键工序的质量技术措施审批和落实。组织研究落实质量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方案。

(4)监督、检查并指导架子队对作业人员的质量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5)审核项目分部质量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创优规划,审批项目分部相关质量技术措施及各架子队上报质量技术措施、创优规划,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6)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和协助对事故技术质量原因进行分析、鉴定提出补救整改方案和质量改进措施,检查落实事故处理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7)、主持领导有关部门、施工单位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开展各项科技攻关、工法开发与应用、QC小组和创优话动。

(8)主持管段内施工图的审核与优化、施工工艺流程设计工作。

(9)在项目分部经理的领导下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质量创优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

(10)参与分部及单位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11)在项目分部经理的领导下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好成品保护及损坏后的恢复工作。

5、工程管理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具体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掌握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标准并严格推行。

(2)编制重难点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中,必须按照铁道部颁发的现行有关客运专线质量检验评定、验收标准的规则、规定要求编写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架子队抓好现场管理。

(3)、参加项目分部质量检查与成品保护、创优活动等工作,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提出技术整改措施,并督促及时纠正。

(4)、审查各架子队上报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确保技术上切实可行。

(5)参加和协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负责现场检查落实处置情况。

(6)检查落实创优规划,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开展各项科技攻关,指导QC小组活动。

(7)定期和不定期向领导汇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并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8)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落实施工图的审核与优化、施工工艺流程设计、新工艺新方法的编制与推广等工作。

(9)负责制定开工报告、创优规划、质量计划、施工测量控制、项目部级技术交底及技术方面的培训等工作。

6、安质环保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2)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主持项目分部的质量管理工作。

(3)负责项目分部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4)分析本部门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负责拟订项目分部年度质量工作目标、工作要点。

(6)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7)参加由项目分部组织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整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通报质量事故;

(9)经常深入检查施工现场,掌握质量管理动态,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作业。

(10)指导架子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广泛开展QC小组活动和工程创优活动。

(11)参加项目分部年度质量工作的考核评比,对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或事故责任的单位、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12)组织开展有关质量为主题的质量宣传教育活动。

(13)参加质量管理有关会议或现场交流会。

(14)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15)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16)协助综合部做好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取证工作,负责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监督现场培训计划、尤其质量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特殊工种的培训及管理。

(17)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及质量工作的对外协调。

(18)配合做好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外审、分部及单位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成品保护、创优活动、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等工作。

(19)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7、安质环保部质检工程师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写出事故报告,按有关程序上报;

(4)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督促架子队及时进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填写,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每季末25号前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结果上报上级子公司安质部和局经理部安质部,并建立工程质量验收台帐。

(5)参加成品保护、创优活动等工作。

(6)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7)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和质量罚款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责令工程负责人处理;

(8)协助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目标、年度(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改进措施,参加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9)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10)配合协助试验室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现场检查及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抽样制作,填土密实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11)参加项目分部优质工程规划的制订工作,办理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8、物资设备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物资政策,严格遵守物资采购纪律。

(2)负责项目分部物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分部物资管理细则的制定、修改,并对各架子队的实施进行检查、指导。

(3)负责项目分部物资调拨、供应和采购计划的编制,按批准后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

(4)负责对进场原材料按频率进行取样与送检以及落实大堆料料源、项目分部材料成本核算。

(5)负责项目分部节能工作,参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6)负责项目分部物资质量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按规定识别、获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传递。

(7)负责按规定收集、统计、上报有关报表、资料;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记录。

(8)负责进场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配件储存等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台帐等工作。

(9)负责按照管理体系中相关职责和要求实施和督导。

9、合同成本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

(2)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同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质量措施。

10、综合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传达上级及项目分部领导的指示、决定,协助领导收集、督促、检查各架子队的执行情况。

(2)负责项目分部并督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质量信息、宣传工作,刊发项目部安全质量信息。

(3)负责上级及各单位的来文(电)批处和项目部文件资料管理,印(转)发文件、通知、电报等。

(4)负责进场人员的取证工作及安排相关的培训工作。

(5)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11、财务部部长质量管理职责

(1)监督检查各架子队建设资金的使用,保证工程质量的资金投入。

(2)具体落实质量奖惩制度,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与经济挂钩,兑现项目分部与各架子队的质量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逐级签订质量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12、架子队质量管量职责

12.1 架子队质量管量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及局经理部、集团公司和项目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掌握与工程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标准并严格推行。

(2)结合各单位工程的特点负责各自的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3)结合各工程特点制定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

(4)针对各施工工序按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要求作好详细明了的技术交底资料。

(5)按要求和相关程序作好各工序的报检及平时的质量检查工作,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掌握质量管理动态,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作业。

(6)配合项目分部试验室作好试块的制作及相关的试验检测工作。

(7)作好相应的量测、地质资料等基础工作,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8)、负责按规定收集、统计、上报有关报表、资料;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记录。

(9)配合项目分部各部门作好成品保护、创优及质量管理攻关及其他相关质量等工作。

(10)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情况向项目分部主管领导报告,逐级上报。并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参与项目分部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12)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12.2 施工工班质量管理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掌握与工程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

(2)严格按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技术交底规范施工。

(3)配合上级作好相关的技术管理、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4)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严格执行检查人员的指令,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5)当发现施工中有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严格按要求和相关程序施工。

(6)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7)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作好施工中各道工序的自检工作。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12.3架子队质检员的职责、权限

(1)在队长和技术主管的领导下开展管段内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检业务上接受项目分部质检工程师的指导。

(2)熟悉管段内工点的设计、施工情况及施工进度,对施工工序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具体的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技术主管或上级有关领导反映。

(3)配合队技术主管搞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前的自检工作,备齐有关资料。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作业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4)在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签证过程中,协助技术主管做好有关施工的工艺流程、质量保证措施及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问题的解释说明,并出具必要的书面资料。

(5)在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后,现场督促施工作业班组或作业者本人按检查时要求的标准施工,认真控制好各施工过程或施工工序的工程质量,制止各类违章施工现象。

(6)负责各工程的各道工序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7)在技术主管及项目部质检工程师的指导下,认真填写有关施工日志和质量方面的基础资料,安排落实队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

12.4 操作人员

严格遵守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发现技术交底书有误时,要及时向工班长指出,各工种操作人员要对本岗位的工序质量负责;认真领会技术交底书要求,坚持按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施工;服从上级领导、技术和质检人员指挥、指导和检查,做好交接检查,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对因自己违章施工、盲目蛮干甚至偷工减料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事故负直接责任;加强技术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发〔2010〕46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安发〔2010〕38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标段内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沪昆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1.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2.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3.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5.具有本制度第4条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分部或架子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各分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接分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12小时之内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站、建设单位。

2.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调查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3)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南昌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①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

②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

③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备;

④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南昌监督站),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备案。

⑤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5)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分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3.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4.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公司和沪昆客专江西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没有按本制度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8.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10.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经理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11.检查情况报告

(1)各架子队每月24日前将管段内当月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或监理通知单整改回复报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

(2)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部等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各架子队负责组织按期落实整改,报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备案。

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

1、施工质量事故按工程状态分类

(1)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期间,因某种或几种主观责任过失、客观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分别或共同作用,而发生的致使工程质量特性不能符合规定标准并造成规定数额以上经济损失,甚至发生在建工程的整体或局部坍塌事件。其原因可能是主观的也可能是客观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是施工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勘察、设计等施工以外的其他原因;主观及客观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有多种。总而言之,由于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称之为施工质量事故。

(2)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开裂、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重大隐患;或由于质量低劣需要加固补强,致使改变建筑物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严重的如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桥梁断裂、隧道渗水、豆腐渣道路等。这类工程质量事故中,若经查明属于建设过程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也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2、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分类

施工质量事故是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一种类型。因此,目前对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所进行的分类,实际上是采用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分类标准,即:

(1)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施工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万元;

②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严重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严重施工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②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下等后果的质量事故,根据程度的不同又分为四级。

3、施工质量事故按责任原因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如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分析论证,冒然组织施工;材料配方失误;违背施工程序指挥施工等。

(2)操作责任事故如工序未执行施工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

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

1.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事故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状况,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经过及主要状况和后果;

③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④现场已采取的控制事态的措施;

⑤对企业紧急请求的有关事项等等。

(2)现场保护

当施工过程发生质量事故,尤其是导致土方、结构、施工模板、平台坍塌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施工负责人应视事故的具体状况,组织在场人员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救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标识、拍照等,为后续的事故调查保留客观真实场景。

(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是搞清质量事故原因,有效进行技术处理,分清质量事故责任的重要手段。

事故调查包括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的自查和来自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调查;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需要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检察、劳动部门等的调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4)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包括两大方面,即:

①事故的技术处理,解决施工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

②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的不同处罚。

(5)恢复施工

对停工整改、处理质量事故的工程,经过对施工质量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全面检查验收,并有明确的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意见后,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批准恢复正常施工。

2、施工质量事故技术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1)处理依据

①施工合同文件;

②工程勘察资料及设计文件;

③施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④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性条文;

⑤类似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经验。

(2)处理要求

①搞清原因、稳妥处理。由于施工质量事故的复杂性,必须对事故原因展开深入的调查分析,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或邀请专家咨询论证,只有真正搞清事故原因之后,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

②坚持标准、技术合理。在制订或选择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时,必须严格坚持工程质量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到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经济合理。技术处理方案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或其他方面提出的处理方案,也应报请原设计单位审核签认后才能采用。

③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必须加强施工质量事故处理过程的管理,落实各项技术组织措施,做好过程检查、验收和记录,确保结构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功能和外观处理到位达标。

④验收鉴定、结论明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需要通过检查、验收和必要的检测鉴定,如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得可靠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后对处理结果做出明确的结论。

3、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方式

(1)返工处理 即推倒重来,重新施工或更换零部件,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2)返修处理 即经过适当的加固补强、修复缺陷,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3)让步处理 即对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结果,经设计人的核验,虽没达到设计的质量标准,却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业主同意后可予验收。

(4)降级处理 如对已完施工部位,因轴线、标高引测差错而改变设计平面尺寸,若返工损失严重,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承发包双方协商验收。

(5)不作处理 对于轻微的施工质量缺陷,如面积小、点数多、程度轻的混凝土蜂窝麻面、露筋等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的缺陷,可通过后续工序进行修复。

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包括修补处理;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不作处理。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法定检测机构合格的,出现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质量事故是指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施工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一、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及分包合同等。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主要是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如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4)相关的建设法规   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0103111号)等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法规,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等。   二、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如图1Z204053所示。   (一)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推断事故的原因。特别是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事故,事故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因此,必须对调查所得到的数据、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要广泛地听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科学论证,决定事故是否要进行技术处理和怎样处理。在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按经过论证的技术方案进行处理,解决事故造成的质量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处罚,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量测、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以便准确地对事故处理的结果作出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事故处理后,必须尽快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论证结果;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技术处理过程中有关的数据、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的处罚情况和事故处理的结论等。   三、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注意综合治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正确确定技术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切实做好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四、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的基本方法   (一)返修处理   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例如,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蜂窝、麻面,或者混凝土结构局部出现损伤,如结构受撞击、局部未振实、冻害、火灾、酸类腐蚀、碱骨料反应等,当这些缺陷或损伤仅仅在结构的表面或局部,不影响其使用和外观,可进行返修处理。再比如对混凝土结构出现裂缝,经分析研究后如果不影响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时,也可采取返修处理。当裂缝宽度不大于0.2mm时,可采用表面密封法;当裂缝宽度大于0.3mm时,采用嵌缝密闭法;当裂缝较深时,则应采取灌浆修补的方法。   (二)加固处理   主要是针对危及结构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对混凝土结构常用的加固方法主要有:增大截面加固法、。外包角钢加固法、粘钢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剪力墙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等。,   (三)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的返工处了望措施。例如,某防洪堤坝填筑压实后,其压实土的干密度未达到规定值,经核算将影响土体的稳定且不满足抗渗能力的要求,须挖除不合格土,重新填筑,重新施工;某公路桥梁工程预应力按规定张拉系数为1.3,而实际仅为0.8,属严重的质量缺陷,也无法修补,只能重新制作。再比如某高层住宅施工中,有几层的混凝土结构误用了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无法采用其他补救办法,不得不爆破拆除重新浇筑。   (四)限制使用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五)不作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作专门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例如,有的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的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若要纠正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经过分析、论证其偏差不影响生产工艺和正常使用,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可不作处理。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的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微裂,不影响安全和外观,也可不作处理。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例如,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轻微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刮涂、喷涂等弥补,也可不作处理。再比如,混凝土现浇楼面的平整度偏差达到l0mm,但由于后续垫层和面层的施工可以弥补,所以也可不作处理。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但经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实际检测后,其实际强度达到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作处理。对经检测未达到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达到设计强度,也可不作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例如,某一结构构件截面尺寸不足,或材料强度不足,影响结构承载力,但按实际情况进行复核验算后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承载力时,可不进行专门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挖掘设计潜力或降低设计的安全系数,应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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