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效力待定合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是限制民事能力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要等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
(2)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
一、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
1、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它的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必须经过补正方才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特性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特性包括: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