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要解除租赁关系吗
1、房屋拆迁不必然解除租赁关系。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关系存续与标的房屋的存续密切相关, 标的物灭失 ,房屋租赁关系同时归于消灭。房屋拆迁导致原有房屋灭失,但由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并不当然导致租赁关系的消灭,承租人坚持继续承租的,原租赁关系存续,以有效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即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没有解除租赁关系,也没有达成安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但由于租赁标的物发生了变动,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必须重新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
拆迁租赁合同未到期
法律主观:
租房合同未到期遇拆迁,租户可以索取合理的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要解除。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就因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不得不终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续期的最长期限为。相关知识补充:,(一)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指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如果租赁合同不是指数级签订或者几个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续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三)房屋租赁期限超过的,整个租赁合同不失效;但超过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即计算租赁期限。,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的向房东要求赔偿损失,要求其退还支付的租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