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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评定分类方法?

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需对城市用地作出适宜性区划,一般将之分为三类:

一类用地:是用地的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优越,能适应各项城市设施的建设需要,一般不需或只稍加工程措施即可用于建设的用地。

二类用地:是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改善条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它对城市设施或工程项目的分布有一定的限制。

三类用地:是不适于修建的用地。现代工程技术几乎没有绝对难以修建的用地,所谓不适于修建的用地是指用地条件极差,必须付以特殊的工程技术措施后才能用作建设的用地,这取决于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水平。

用地类别的划分是需要按各地区的具体条件相对来拟定的,所以用地分类具有地方性和实用性,不同地区不能作质量类比。

建设用地的分类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 非农业建设 用地。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有哪些

土地也有很多种,根据性能不同,用途也有很大的区别,所以都有专门的标砖,对此,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旧版标准和新版标准。旧版标准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新版标准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在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是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

1、用地分类名称的变化:旧版标准地中,分类名称“大类”,在新版标准中变为了“中类”。

2、用地分类数量的变化:旧版标准地中表达的有37大类,新版标准中变为52中类。

3、用地分类数量的变化:旧版标准地中37大类,新版标准中变为52中类,同时细化了用地分类。

4、建设用地结构的变化:旧版标准地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新版标准中变为“居住用地、公服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工业用地”。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标准中,增加了“物流仓储用地”中类。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旧标准中,取消“对外交通设施用地”中类,将其相关内容并入“交通设施用地”中类。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旧标准中,取消“工厂绿化用地”中类,将其相关内容并入“工业用地”中类。

8、公园绿地面积计算的变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标准中,强调公园绿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9、幼儿园、托儿所的建筑面积的变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标准中,强调居住用地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按班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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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一、用地分类

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二、用地标准

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替代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实施对于指导中国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控制以及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加强了与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及绿地、居住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使得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更加灵活、科学、合理;第二,其覆盖城乡全域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适应了城乡统筹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使得区域战略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等宏观层面的规划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第三,对公益性用地与商业性用地以及对环境污染程度的甄别,体现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为保障生态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提供了现实的规划控制途径,使得规划更好地指导城市发展建设过程,有助于实现规划工作由终极蓝图式规划逐步向过程管理控制的转变。

【法律依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建设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的分类可分为:

1、建筑物用地和构筑物用地。建筑物用地指人们在内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用地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建筑;

2、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用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3、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类可分为大型项目建设用地、中型项目建设用地和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建设用地分为哪八大类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建设用地的使用用用途的不同,可以将建设用地分为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一些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用地,科教文卫用地等各种分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分为哪几类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

一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二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即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即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工业用地就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进一步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有哪些?

用地性质代码并不被大家所熟知,但分类却分细致广泛,下面让我带您一起梳理一下。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其中8大类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用地性质代码并不被大家所熟知,但分类却分细致广泛,下面让我带您一起梳理一下。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其中8大类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八条本规划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土地使用分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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