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合同承诺
赠予合同如果未经过公证或者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是实践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予行为是诺成行为还是实践行为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无需任何理由。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2、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及其近亲属的,不履行抚养赠予人义务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三种情况,赠与行为可以被撤销。
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
法律分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1)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2)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我国,赠与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法律分析:在我国,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1、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质押是实践合同吗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移交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质押合同的成立已经不再以交付质押物为要件,所以,质押合同已经由实践性合同转为诺-成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质权是物权关系。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质权需要质押标的的交付,质权才成立。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法律分析:赠与合同应属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1,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2,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赠予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部分赠予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予合同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具体是由双方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性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赠与合同
法律上规定赠与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
合同法 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根据就是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买卖合同 是典型的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区分: 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第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 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 。 二、赠与 合同成立 的条件是什么?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 合同无效 。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 合同不成立 。 三、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具有其实践性。 虽然赠与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又因为赠与合同会因为一些客观因素的变化而撤销,所以赠与合同真正发生效力的,实际上还是当事人把合同当中的赠与物交给被赠人之后。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的话,赠与合同是符合实践合同的概念的,但是,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