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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案中,原告星光公司与被告黄河建安公司约定基础工程由黄河建安公司自行完成,黄河建安公司不应违反合同约定将基础工程交由其他基础专业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其做法既是违约行为,由因工程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构成违法分包,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分包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因工程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故承包人违反约定将基础工程交由其他基础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行为属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内容:政府欠工程款不给找哪个部门投诉工程款拖欠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解决,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建筑企业法制观念薄弱,合同签订与管理存在问题一些建筑企业虽然知道拖欠款可以靠法律来解决,但在实际遇到问题时并不愿意诉诸于法律,一是怕引起纠纷影响与业主的关系及在其他业主心中的企业形象,二是打官司需要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耗费时间比较长,且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够顺利的执行,抓紧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要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内容:2、工程款发票是承建公司向发包单位开具的,主要内容是人工费、临水临电费用、主材材料费费、器材租赁费等,税点包含营业税:按工程结算款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3%,发包方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从字面理解,工程款比劳务费涵盖的服务内容要多,工程款里面包含了工程承包人所做的劳务以外,可能还有工程物料、机器设备的使用折损费等等,工程一般开工前都有预算,工程结尾时还有决算,结算的时候当然也得提供决算报告的,工程款需要索要建筑安装业发票,劳务费就没有这么复杂了,个人也可以提供劳务,或者公司也可以组织自己的员工为你提供劳务,这些都可以叫做劳务费,劳务费需要索要服务业发票。
内容: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如下: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拓展资料】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内容:建设工程完工后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未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发包人抗辩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处理:(一)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举证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区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质量缺陷责任、保修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内容:工程款有限受偿权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二、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 ...。
内容:建设单位:日期: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2xxxxxx公司:鉴于我公司是贵公司的供应商,为确保贵公司向我公司采购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同时使向我公司采购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现我公司就供应贵公司之产品,做出以下承诺:1、我公司承诺向贵公司供应的所有产品,包括之前已经供应的产品和未来将要供应的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及其授权许可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外观设计、著作权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及关联权利。
内容:帐号: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被告单位(全称): 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地址:________市_______ -______路________号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
内容: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包括()【答案】:B、C、D、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