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年法律信息咨询免费平台
资深律师团队精准分析案情
免费在线咨询,您身边法律顾问
方便快捷维权,量身定制方案
北京律师领衔,全国300+云律所
满足付费资源、企业官网、课程门户及图片素材等不同场景业务需求
2023/9/15 19:41:16
2023/7/28 18:46:47
2023/7/28 18:43:03
2023/7/25 18:00:39
2023/7/20 15:14:26
2023/5/25 19:37:10
2023/5/4 14:46:49
2023/5/4 14:46:04
2023/4/27 17:16:52
2023/4/27 13:52:54
2023/4/21 10:48:56
2023/4/18 10:30:52
2023/4/14 16:49:52
2023/4/14 15:02:34
2023/4/14 14:39:38
2023/4/14 14:39:07
2023/4/14 10:10:57
2023/4/11 7:49:58
2023/3/17 15:14:57
2023/3/17 15:11:13
2023/3/17 14:43:29
2023/3/2 9:52:30
2022/12/7 11:12:29
2022/12/5 15:22:40
2022/11/30 18:43:15
2022/11/28 19:51:14
2022/11/25 16:03:05
2022/11/24 17:20:21
2022/11/17 20:26:17
2022/9/5 10:18:28
内容: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工程结算时的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但不包括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实际工程量,就招标投标而言,采用单价合同时一般由招标人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名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内容:建筑企业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前提是该分公司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能够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如果是特殊行业,如建筑类行业的话,还需要有符合该行业的资质才可以的,3.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独立签合同吗法律主观:1.建筑企业分公司能单独签合同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内容: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内容: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行为实行监督和经营管理的总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宏观稳定为目标,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危机为重点,在银行业监管中起着主导作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外部监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相辅相成的,然而,和其他的外部监管制度一样,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不可避免地带有滞后性和监管盲区,尤其对于金融机构的某些高危机业务,如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监管部门很难及时有效地予以监管。
内容:扩展资料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争议处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内容:(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内容: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演变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早在2000年11月,朱树英律师在承办上海首例外资房地产公司破产案时,就向受理案件的上海徐汇区法院提出已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应在破产财产处理时优先受偿,并提交了《关于请求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的报告》。
内容:关于要求对工程结算审计积极配合的函关于要求对工程结算审计积极配合的函(举例)青岛海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2月,我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你公司为青岛市高速公路绿化养护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的施工单位,并于2011年3月与你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沈海高速公路南村枢纽立交青岛至烟台方向左侧,很多施工单位在报结算书时为了多报工程量,在甲方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纸上添加施工内容,然后直接报给建设单位造价结算审核人员。
内容:(2)设备供应商索赔事由①业主中途要求改变设备性能、参数或技术条件,致使供应商造成损失,2.设备工程项目合同索赔事由(1)安装承包商索赔主要事由①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延误开工日期,⑦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指示错误,致使承包商受到损失,如果发生了索赔事由,但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则索赔要求不能成立,08年设备监理案例分析: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第四节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一、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概述1.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的概念设备工程合同索赔是指设备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并非由自己过错而发生经济损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行为。
内容: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 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