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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造价4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均需开设专用账户《细则》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相关单位还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重庆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内容:总之,劳务代理和劳务公司需要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制定服务流程和标准、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等方式进行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劳务派遣服务,劳务代理怎么和劳务公司合作劳务代理和劳务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其中最常见的合作方式是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为客户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三、分包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内容: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同样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有: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内容: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如下: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拓展资料】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综合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刑法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责令仍然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3-7年有期徒刑,单位欠款不付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二、恶意欠薪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内容: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工期较长,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动、延长工期以及双方对工程价款决算协商不一致等情况,导致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长期不能得到清偿,承包人一旦起诉,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内容: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主观:国家建筑工程承包质量法律法规有《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最后,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等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违反规定,以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内容:工程款欠款法院起诉需要什么法律主观:去法院起诉工程款需要当事人携带起诉状、工商登记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凭证等材料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拖欠装修工程款不给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 ...,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对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内容:关于要求对工程结算审计积极配合的函关于要求对工程结算审计积极配合的函(举例)青岛海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2月,我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你公司为青岛市高速公路绿化养护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的施工单位,并于2011年3月与你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沈海高速公路南村枢纽立交青岛至烟台方向左侧,很多施工单位在报结算书时为了多报工程量,在甲方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纸上添加施工内容,然后直接报给建设单位造价结算审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