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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张优先权说者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既不是留置权也不是抵押权,目前,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即法定抵押权说、不动产留置权说和优先权说,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为优先权③,主张不动产留置权说者认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质是不动产留置权,当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②。
内容:无资质承包工程后果无资质施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单位怎么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内容:问题一:工程预付款 扣回 预付款是工程开工前甲方打给乙方的,等工程偿始后,有工程款了开始扣回,但不是一次性扣的,按比例扣的,所以不会影响施工的,也可以跟甲方商量,到哪个程度再扣回问题二: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扣款的方法有几种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两种: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
内容:第四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为:(一)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和质量施工技术标准要求,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垫资合同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信守合同各项条款。
内容:如果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是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那么分包是合法的,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内容:其会计分录为:借:支行辖内往来——××往来单位户贷:活期储蓄存款——××人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收代付业务支付工程款怎么做账务处理支付工程款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待划转代收罚款户贷:支行辖内往来——××往来单位户管辖行(代缴行)的处理直接代收罚款以及收到营业网点上划的收缴罚款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内容:因此,只要债权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如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民法典》第545条之规定,债务人均不得以债权人违反禁止转让条款对抗第三人,且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法律规定,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未结算,起诉到法院,法院是能够支持的,并且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施工合同约定不得转让工程款债权,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内容: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内容:依据工程款付给包工头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法律主观: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解决,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