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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已经核准的工程量清单,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报告、款额计算和其他有关的资料,工程款申请流程有工程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核实本次请款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及工程质量等,法律依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一)承建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申请的材料有施工合同中有关规定的说明、核准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单等材料。
内容:主张优先权说者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既不是留置权也不是抵押权,目前,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即法定抵押权说、不动产留置权说和优先权说,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为优先权③,主张不动产留置权说者认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质是不动产留置权,当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②。
内容: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如下:1、客观性,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并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造成影响、这些干扰事件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一、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是什么1、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如下:(1)客观性,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并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造成影响、这些干扰事件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答案】:A、B、C索赔成立的条件,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内容: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工程款拖欠多久可以起诉法律分析:只要过了约定付款的时间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内容:这一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这一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指导意见,在国内尚属首次,实际上在省内赋予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和其他四类工程担保同样的政策地位,1、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不同于住建部指导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四种形式,《指导意见》仅列举出了三种形式,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其他创新方式都被概括为“等”。
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法律分析: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形成的所有权2,业主:(1)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2)合法取得所有权,尚未办理登记的人(3)通过合同交付不动产,尚未办理登记的一,专有权1,专有权具有所有权效力(业主转让专有权时,其他业主无优先购买权)2,专有权特点:业主改变住宅性质,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的其他业主)一致同意,专有权转让其他权利一并转让。
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现在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时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时该怎么办,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内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分析: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帐号: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被告单位(全称): 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地址:________市_______ -______路________号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