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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工人人身损害的应由哪些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农村盖房子,工匠和工人一般都是没有资质的,有的是包清工,有的是房主直接雇佣干活,还有的是由包工头带着一批工人在干,施工错误造成损失谁负责法律主观:如果是承包人因施工失误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因为施工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法律客观: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内容:工程质量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时效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时效期间行使权利,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内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由谁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答案】:C《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内容: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容:二、没有合同,拖欠工资款时的起诉时,关于起诉流程如下:首先应该被拖欠工资款的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书书,同时在起诉书中应该清楚明了的写明原被告双方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籍贯住址以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能够证明双方身份的文件,其次,起诉书要清楚明了的写明,原告有关于拖欠工程款项的诉讼请求,并附带相关证据,如果有人证物证需介绍相关人事资料以及证人证言,最后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画押,并且写上日期,证据充分是开庭的必要前提,在有关当事人准备好充足的材料,并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上交后,法院才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实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受案备案,不符合条件情况的,依法不予受理。
内容:二、工程款拖欠怎么办(一)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一:行政措施1、资金审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2、结算中心所谓工程结算中心,是指由政府或银行出面组织的工程结算交易系统,由结算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计价等合法手续直接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这样既可以直接办理工程款拨付,还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内容:
内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使用假发票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内容:【答案】:D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6 个月,在 6 个月之内,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在工程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内容: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外的其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允许,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只要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是可以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有合法施工资质的的单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