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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工程款拖欠怎么办(一)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一:行政措施1、资金审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2、结算中心所谓工程结算中心,是指由政府或银行出面组织的工程结算交易系统,由结算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计价等合法手续直接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这样既可以直接办理工程款拨付,还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内容: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送发包人或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办理结算,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内容: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主观: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程款拖欠打什么电话最管用拖欠工程款可以拨打12333或者12351举报,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进行讨要: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法律分析老板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人提供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
内容: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外的其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允许,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只要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是可以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有合法施工资质的的单位、公司。
内容:在实际施工中,我们首先做好调查,提前掌握施工现场条件,签订合同后,马上着手处理涉及开工的准备工作,对于超出合同内容的项目,及时的进行统计,制定工程索赔预算,上报监理,并得到及时解决,避免了损失,1.2 涉及施工范围的工程索赔: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客观存在一些问题,往往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施工单位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水、电、道路、周边百姓的安抚工作等,一般施工单位急于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自行解决施工中面临的问题,也在客观上造成资源的浪费。
内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主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样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内容:同时根据该解释规定,工程欠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即发包人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对保证金总预留比例的规定是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即发包人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对保证金总预留比例的规定是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内容:民法典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主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应付款时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后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随之延后,但为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可审查,若承包人、发包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则应以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应付款时间,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