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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客观: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合同纠纷管辖规定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容:法律客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是因交通事故致人身遭受损害并进行伤残鉴定的,因此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内容:同时根据该解释规定,工程欠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内容: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设单位通常无权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判决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没有否决权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建筑法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是有否决权的,对于业主方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者采用分包商支付,所以业主方不可以干预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内容:欠付工程款的计息标准即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注意: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拖欠工程价款则不同,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工程款拖欠利息怎么算法律分析:1、拖欠工程价款之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内容:一、工程质保金退还流程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2、在个单元门口张贴通知:(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2、在个单元门口张贴通知:(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内容: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三)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内容: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劳务工程款拖欠找哪个部门工程款拖欠要去信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
内容:分包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个人合法吗法律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