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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外的其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允许,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只要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是可以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有合法施工资质的的单位、公司。
内容: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3%吗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3%是怎么规定的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法律客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内容:工程结算是不含税金额吗工程结算是不含税金额吗答:不一定的,需要双方明确.因为营改增以后,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格中是不包括增值税的,应当由购买方支付增值税,所以,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款项时,既要收取金额,又要收取相应的增值税额,即按照价税合计收取款项.而营业税是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支付营业税,所以,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不需要强调营业税.这就造成了,在工程结算时,双方需要明确,工程结算的金额中,是否包括增值税.如果包括增值税,即所谓的含税价列示,结算时,双方就不需要再考虑增值税的问题.如果不包括增值税,即所谓的不含税价列示,结算时,销售方必须另外计算增值税,向购买方收取.工程会计做账流程及会计分录是什么报产值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确认合同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购入或领用工程物资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工程物资--专用设备贷:银行存款领用及退还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工程结束后,退还剩余工程物资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贷:在建工程关于自营工程的账务处理领用工程物资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贷:工程物资领用本企业原材料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贷: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报产值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确认合同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是不含税金额吗。
内容:(二)必须进行招标活动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活动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进行招标活动:(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解析]1.必须进行招标活动的工程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进行招标活动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内容:欠付工程款的计息标准即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注意: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拖欠工程价款则不同,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工程款拖欠利息怎么算法律分析:1、拖欠工程价款之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内容:中标建筑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和对策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有的中标企业和项目经理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要转包的工程以及招标时充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但有些地方中标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固疾难医,屡禁不止,还呈现出新的趋势、新的特点,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仅能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的费用,【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基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就是依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
内容:甲方不及时付款导致工程停工法律主观:甲方不付 工程款 的处理方法: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则甲方的行为属于违约,可以起诉甲方,主张甲方承担 违约责任,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工期延误建设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